重睇控方證物P66,為一塊布,布上有張黃卡紙寫"1 piece of neck warmer in black color of 第4被告名字,並有警員蓋印係dpc7860",林官再描述該布為圓筒形,棉質或尼龍質地有人叫做頸套,證人確認係證人供詞 從無提及過這塊布狀物品,並忘記女子有否穿戴,亦都忘記有否看過被捕人背囊 辯方律師詢問下,證人稱忘記女子有否出示身份證及有否出示女子本人的iPhone。 證人確認離開時,女子已被扣上索帶,忘記何時何人,不能確認是否由女隊員鎖上。確認8分鐘內沒有其他人或警員後稱改口索帶由女隊員扣上。 證人在辯方詢問下確認位置(5)位置低少少,近科學館道建築物,會有3至5米。但位置(2)及(3)便無差別。 辯方質疑一條行車線都3至5米偏差,所以係示意非精進。但證人不同意位置(2)及(3)會有偏差,指記憶中確認是該位置。 辯方稱證人不是用左手捉左手,而係扯甩女子背囊然後再一齊跌落地。當女子起身跑幾步後,便抱住她的腳向後拉及拖行。其後才有女隊員及男警增援。證人以此均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出該女子當時無留心宣佈拘捕,到有印象時係一名女警員向佢宣佈拘捕,證人答不記得亦不知其後有另一女警宣告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