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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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PW23 女警13515 x 淑芬(音)
🔹控方盤問

現駐商業罪案調查科,11月18 日駐守西九龍重案組,0600當值。8點23到達紅磡警署處理拘捕者文件工作,10點50處理D13,17781帶同D13和其証物到証人面前, 包括:一黑背包,一對手套,學生八達通,米奇老鼠圖案之白tee,黑口罩,護目鏡,黑毛巾用黎摭臉,一全新呼吸過濾器。

證人指她先替証物拍照,其後才替被告拍照,11點影完、11點04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11點54向被告解釋完其權利並指被告已明白,在polo153上簽署。11點15被告指想有律師倍同落口供,並給了證人星火同盟律師電話。

11點17-18 證人指多次打該電話但不通,其後11點20被告給證人其父親電話,11點24通電完,指父親會替被告搵律師。證人其後於11點25把被告交值日官處理,證物一直跟住證人(?)11點18.1500証人交證物予5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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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解釋是因為D13告知她,她才知道電話是星火同盟,忘記D13有否給她看相關卡片/口講。

- 11781 從拎住的大袋中把有關證物鋪出黎方便交接期間,證人看守住D13。其後證人先把鋪在地的證物影相,後才為D13拍照,期間11781在旁睇住。

- 睇相薄:
證人指相片1, 2, 5, 6, 8, 9, 10皆由她拍攝。並推反早前講法所指先為證物,後為D13拍照之講法,重新指出是忘記了次序,亦忘記由咩狀態拎証物出嚟。

- 官請證人答控方指有關相中D13背包一時在地一時背住的情況。證人回答11781陪她一起拍照,先影一張無裝備的相。證人指她不在現場不知裝備位置,需問11781裝備本身的位置,及後便拍下相片2, 5, 6, 8 。

- 官問係先拍攝證物還是叫D13穿回裝備的相片先,證人答影左證物相先,即相片9-10。控方問證人早前有多個說法,現是否終確定影證物先,證人確定。

- 控問證人相中無早前證人所講的8樣證物,證人答數到相中只有6樣,不記得從邊拎出黎,之後放番入袋,D13身上的手套和黑色毛巾也放回黑色背囊中。官請証人睇證物,就證人所指黑色毛巾而言,官指呈筒狀形,可以頭套稱呼,毛巾一說似乎不當。

- 官質疑證人剛才重新確定是先替證物影相才影D13,但為何現在證物相中無頸套和手套,但在拍下D13的照片中卻可見頸套手套和背囊。證人答忘記了。

證人續指拍完第10張照片的六件證物時,她問11781 證物原本放在哪裏,11781指在背囊中,她續問被告當時衣着裝備如何, 11781替證人整好被告現場衣着狀態後給證人拍下被告全身照,然後證人把被告頸套和手套拎返落嚟放進背囊,再放進大證物袋,袋中有紙張寫住被告名稱,是影相前寫的,大證物袋有連這張紙放入去作辯認,pw 於1118 1500 至交給5530 前有一直看管證物袋。

- 證人忘記了第一眼從11781中接手被告時之衣着和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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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請證人離席小休

- 官關注相片中被告身上的衣着包括頸套手套和背囊,問控方就該些相片說法是否屬於reconstruction。
控方回答相片2, 5, 6, 8號能呈現拘捕當刻的狀態,亦是根據早前pw22的口供,所以並不屬於reconstruct。

- 官問辯方對此是否同意,因為承認事實包括相片,如果辯方不承認被告有帶着手套和頸套的話,相片應如何處理。
辯方回答不爭議相片呈堂性,如果及後被告會作供,可能會提到相關情節,屆時留待法庭判斷。

林官指引入相片與否同法庭後期判斷是兩回事,辯方指需要時間考慮呈堂性。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