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4/33]

上午進度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D4曾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D1-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資料在末段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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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開庭]
📌案件管理
D2身體不適,將補交醫生證明,同意審訊可以在其缺席下繼續進行
D7身體不適,而再求診,同意審訊可以在其缺席下繼續進行

⏺️傳召pw22證人17781,何天佑

法官向證人解釋要以代號A6描述前一名作供的匿名證人

🔹控方主問
-證人1117晚上,但忘記了幾點?
協助第二梯隊進行掃蕩,1720時接令到嘉連威老道、科學館道等候進行掃蕩,從A6接手2名犯人,其中一名是黃文浩(清楚姓名是因有對身份證),及另一名陳姓男子,0520於A6手上接收黃,後等待警車到達,證人押解黃上警車9949,到達紅磡警署,約2000左右見值日官;搜身時,沒有特別發現;

證人稱不記得黃身上的衣着,身上有黑色背囊,法庭讓證人翻查18/11,1000時的紀錄後,證人接示他將黃交給下一手警員,之前曾在搜身室搜身、點算及拍照;

證人讀出紀事冊第40頁:當時身上黑色背囊,黑色面罩、一對灰色手套、一個未開封口罩、一個透明眼罩
一張八達通,一件白色短袖衫;
1915時曾交給警員PW13515短暫看管,因證人向值日官會報陳姓疑人。
交接中間,證人有點算過疑人身上物品,背囊是在疑人背部,證人不記得口罩是在面部還是在頸部,但不在背囊內,證人不記得未開封口罩是在褲袋還是背囊,也不記得透明眼罩是在疑人身上還是在背囊內,八達通卡及白色短袖衫都是在背囊內。

拍照過程是先拍疑人本人,之後便在疑人面前檢取每件證物出來拍照,證人確認就是相片冊1-11號相;

拍照次序:證人指出3-4號照的次序安排是因為A6提過這第一眼見到疑人時他是這個樣子的,所以着他帶上口罩來拍;1-2號相的安排:證人回應他沒有把手套套在黃手上,他回答是黃一直都帶住手套,9-10照:未開口罩,透明眼罩,白色衫、八達通、黑仔口罩。

法官指導控方需要將所有證物取出,再指導證人確認每項證物後在相片中寫上證物的名稱
法官又指導證人將他描述為未開封口罩更正為兩個未開封過濾棉
法官着控方代表讓辯方代表都確認證人在證物相片上即場寫上的記錄

證人表示除他以外沒人接觸及干擾證物,但他不記得11號相是在甚麼情況下拍攝
控方問拍照後證物如何處理, 但證人不明白控方問題!法官幫助控方向證人詳細解釋該問題,但證人都表示已經不記起!

控方又取出一件證人數漏了的一件證物:一個黑色口罩,證人承認他漏了記錄

[1120~1140早休]

📌法官請證人先離庭,並在控辯雙方同意下將相片3、4、7號從證物中剔除

🔸辯方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在記錄裡沒有記錄疑人手上有沒有帶手套,沒有記錄身上的衣服樣式;
神代表指出被告是被拖着疑人入嘉連威老道,眼鏡也丟失了,因為催淚煙而開不到眼,也不斷咳;
但證人不記得被告的手當時是如個擺放?不記得有沒有鎖上索帶,但記得當時疑人帶有手套;
辯方代表表示被告被捕時雙手是被索帶反鎖!但證人表示他不記得,但為何說記得他有帶手套,只因為證人肯定疑人身上物品沒有被干擾過;
辯方代表指出他是要看了相片才記得
又問是不是由證人安排拍攝次序?
證人表示只記得第一張是要影第一眼見到被告時的模樣;

辯方代表表示0540交接時該警員沒有說任何資料,證人同意確認身份是自己去問他;
辯方代表表示當時被告沒有帶手套,索帶是直接鎖住手部;
被告當時曾講出面部好辛苦,手上的索帶鎖得好緊,又看不清楚因為眼鏡丟失了,又有警員向他取身份證及電話;但證人已經不記得他有沒有取身份證,也不記得有沒有幫被告清洗面部、有沒有檢查背囊?
被告上車時,證人都不記得背囊由誰看管?位置在那?
證人又不記得搜身時被告有沒有背着背囊,但記得有帶住手套,因為他記得是由他把手套除下來拍照

作供過程中,法官提醒,較早前證人提出是拍照前守身,現在就說拍照完搜身?次序其實是怎樣?
證人才承認其實他已經不記得搜身與拍照的次序了!

🔹控方覆問
證人回應沒有任何人曾干擾證物,疑人背囊的位置在背部,位置沒有改變過;
1915時證人向值日官會報另一名疑人時,黃曾被交與警員7715短暫看管,但身上物品都沒有被移動過。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明天2023-05-10,1000續審

[1247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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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同案D19李(18)於答辯時承認暴動罪,於2022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12位於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其中D1陳(17)、D5黃(16)及D14馬(17) 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D11謝(19)還柙至5月17日求情。
D17鄭(16)續保釋至5月29日求情,6月9日進行判刑。
D3禤(18)、D6李(22)、D9溫(26)、D10譚(18)、D15梁(22)、D16陸(20)及D18林(15)則繼續還押,暫定8月4日再訊,10月14日求情及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