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2/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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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1 偵輯警長 6191 作供 (受襲便衣)

🔹主問
案發日因應示威頻繁將軍澳警署內上司訓示將到區內作反罪惡巡邏,當天穿便衣服裝,攜有斜孭袋內有一支伸縮警棍。下午收消息指Popcorn商場附近有示威遊行出動,小隊下午到「唐俊街公園」,同行隊員另有三人包括13615、33884、11957,主控要求下在地圖圈出公園。不知道主控問區內有個「唐明街公園」,自己對該日位置有清晰記憶。小隊各人分散步入公園。

自己從唐德街進入公園,由於消息指唐明街近唐俊街交界有示威者,於是6時許去唐明街入口觀察,見到60至80人正在用水馬竹枝等在唐明街堵路,公園有欄桿但不阻視線。自己用電話通知上司,被吩咐同隊員繼續公園內觀察,示威者有縱火及叫囂行為。期間聽到人羣中有一男聲問「阿sir你去邊?」,人羣在公園內唐明街近花槽位置,那些人相隔十多米有坐或企地上,多穿黑色衫褲戴口罩。自已以正常步速離開公園往唐俊街出口方向。

隨即被約4黑衣男子從後走出圍住,有兩至三人以膊頭撞自己。看不到各人樣貌因有口罩面巾等遮蓋,只知是男子。其中一較高男子問是否警察?PW1沒回應,再問爲何出現?自己意識有危險答「同你哋一樣嚟示威」。
🫂播放P63a 警員錄影網絡新聞片段 約30分鐘,當日晚上19:02 開始,由於技術問題未能順利播放提早休庭。

1229 休庭,下午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