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2/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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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書面結案陳詞法庭已詳細看過。控方修正一些手民之誤, 就D3和D6的時序有補充。控方就法律方面, 指D2, 4, 5, 7, 8的陳詞引用很多區域法院的裁決, 控方表示裁決需要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 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 而且不一定正確, 認為法庭不需要考慮。控方另提到D5的香燭收據是在卑利街, 是很遠的。

D1, D9代表指兩人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所以口罩的控罪亦應不成立, 並更正了一些手民之誤。兩人身上沒有暴動裝備。沒有證據顯示兩人曾在干諾道中出現過, 因而知道干諾道中車輛不能行駛。雖然有新聞提及中環的情況, 但政府沒有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如果D1真的參與暴動, 不會帶貴重物品到現場。在1500時警方警告, 舉旗及推進是在同一時間, 現場可能有些和示威無關的途人沒有時間離開現場。沒有證據顯示當時地鐵停駛。

D2代表採納40多頁的結案陳詞, 指出控方的陳詞有手民之誤。就控方指引用區域法院的案件不恰當, 甚至很多是錯, D2代表指雖然沒有約束力, 但仍是香港法律, 希望法庭參考。

D3, D6代表指出要考慮當時相關地區及時段, 暴動發生的是香港的核心商業地區, 當日大部分人繼續上班, 沒有地方被警方圍封, 市民可以自由地站在中環, 也有途人來不及躲避, PW7提到執法時是與時間競賽, 也同意當時環境嘈雜, 在嘈雜環境下, 即使有警告, 人群也未必聽得到。D3, D6並非全副裝備, 一開始更沒有口罩, 一開始很悠閒地過馬路, 然後很悠閒地去買口罩, 之後在行人路上與同事有交談。D3有停在行人路上看一下, 如果他真的參與暴動, 為何是停留在行人路而不是走向馬路? 如果有心參與暴動, 他們沒必要到中環後才買口罩。D6被捕後的即時反應顯示她和D3想去文華東方酒店拿東西, 反映她在法庭的口供是事實。控方質疑為什麼會花了40分鐘, 他們在干諾道中的遮打大廈出來, 沿著畢打街的行人路悠閒地走過去, 然後過馬路, 中間有35分鐘。當中他們去了買口罩, 要排隊10-15分鐘, 然後沿著干諾道中轉彎, 發現勢色不太好然後折返, D3有講過電話, 再走出畢打街, 足以解釋控方所謂的「空檔」時間。逃跑和扔口罩那些在書面陳詞已有解釋。回應控方書面陳詞指D3在盤問下指叫D6脫口罩, 是因為他很清楚警察會認為戴口罩的人是示威者, 但D3是說他擔心會誤會。控方批評D6要求去拿情侶手鐲是蠻不講理, 但需要考慮情侶手鐲對兩人的重要性, 由一個年輕女子的角度去思考。D3和D6雖然目的是去拿手鐲, 但他們並不趕時間, D6當日是晚上8時才要上班, 沒有緊急性立即回去酒店拿手鐲, 本身兩人也打算在中環逛街。控方批評口罩不能阻擋催淚煙, 但D3不是呼吸道專家, 如果真的不能阻擋催淚煙, 也只是D3的無知。D3, D6沒有刑事案底, 增加口供可信性。

D4代表指D4的案情較簡單, 控方的證據只能證明D4最早到場是1526時, 被困在置地廣場的人群當中。D4選擇作供, 解釋了自己為何出現, 因為他將會成為社工, 關注年輕人為何要參與反修例, 所以去進行「執仔」。控方沒有爭議他的病歷, 他因為病歷才要戴口罩。他當時是一個社工學生, 現場有他信賴的社工協助。

D5, D7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並指區域法院案例沒有約束力, 但法庭可以參考。D5的家人過身, 在殯儀館和香燭鋪的收據控方沒有爭議。控方指屯門也有香燭鋪, 但屯門是一個很大的區, 甚至比港島更大, 那些香燭店是否與他的辦事處鄰近, 並沒有證據, 與他天水圍的家就更遠。卑利街也是在中環, 不是很遠, 是步行距離, 車也不用搭。D7基本上沒有裝備。

D8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採納其他大律師對背景和環境更詳細的陳詞, 以及其他大律師對區域法院案例的陳詞。沒有直接證據指控D8參與暴動, 只是依賴環境證據。

D9代表回應控方指D9沒有帶手提電話, 也沒有身份證明文件, 他就控罪9認罪, 但這與其他控罪無關。在閉路電視見到D9遠離人群及火堆, 和其他人士無關。

案件押後至5月31日1000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