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4/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5:李 (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2、3、7、8、10、11、12、13及14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法庭已排期明天即4月26日 0930 所有認罪被告出庭提訊 商討求情及安排判刑日子。

—————————————————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0949 開庭

📌結案陳詞
雙方已經交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補充
就辯方結案提出之法律爭議已作書面補充及提供2案例予法庭,採納書面陳詞沒有進一步補充。
🔸辯方補充
D4 及D6
只更正一些錯別字。如果不能排除D4及DW1之口供可信,法庭應判處無罪。就算未能接納,法庭也應考慮被截停位置及時間距離其出門時間很短亦非在警方防線內。
D5
沒有補充
D9
希望考慮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已就控方陳詞對比被告作供予法庭參考。控方指D9及友人只為泛泛之交,但友誼非旁人能以主觀量度。當時附近確有幾間便利店,但D9只是跟隨友人去其中一間。控方質疑被告為何在某位置C清楚記得聽不到聲嚮而另一位置D又聽到也只是主觀認為不可信。被告隨便拾起防毒口罩使用可能是自然反應未必如控方指沒仔細考慮衛生問題,作供並非可信。
D15
控方針對被告檢控基礎是在封鎻線內拘捕213人之一、身上衣飾及物品。現場道路封閉,店舖關門,所有出現的人毫無疑問可推論是參與暴動。律師代表指控方全無證據被告何時出現,在那個位置出現,不論圍封前後,唯一肯定是於19日0400時D15被警員帶去醫院,負責登記警員也確認只在疑人離開才作登記,不知何時被帶入醫療區。法庭不能排除D15進入封鎖區其他可能性如無辜途人經過碧街窩打老道。D15身上丁點裝備也沒,盧健民案黑色衣著並非參與暴動唯一推論。

🔹控方進一步回應
盧健民終審法院案例證明有無參與暴動是事實裁決,暴動是具流動性,法庭可憑在場時間、位置及裝備等去考慮,單純黑色衣著並非一定參與,白衫也可參加暴動,但配合出現時地及其他物品環境證供便可作不可抗拒推論。D15只有證據在暴動現場被控制已吻合盧健民案例壯大聲勢參與暴動。當刻警方封鎖咸美頓街及窩打老道,畜龍由碧街西向東推進,示威者人數遠多過警方,不可能每個被捕者也可追溯何時出現或紀錄被帶到醫療區時間,所有213人於現場封鎻區內被控制也是參與暴動。D9代表指消防隊長作供可從A2步行至A1出口並非證明暴動已完結,當時畜龍跑出超越消防隊長追截疑人。
🔸D5代表回應
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逗留暴動現場而非僅僅出現
🔸D9代表回應
暴動有高低起伏,D9作供只說聞到味及聴到汽油彈聲,沒有目睹。當時心想行了一段路仍安全於是仍繼續前行事後被視危險的暴動現場
🔸D15代表回應
重申控方沒證據D15於暴動時段在碧街及窩打老道出現,也沒有制服地點及時間,只憑承認事實在醫療療區穿黒色衣著及4點時出現在醫療區,法庭未能有充份證據作出推論。

[1123] 休庭討論裁決日子

[1145] 開庭

[1146]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 1430作裁決,5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