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1/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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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選擇作供。D6代表呈上文件夾。

主問:
D6現年30歲, 居於天水圍, 現於中環任職運動治療師, 於2020年結婚, 丈夫為本案D3, 現育有一名兩歲半兒子。2019年11月, D6為瑜伽導師。
2019年11月12日晚上, D6於荔枝角任教瑜伽。當日早上D6在家, 當時與D3是男女朋友關係, 間中會到D3家中同居, D6當時與家人居於天水圍。當日早上D3到D6家中, D6發現D3沒有戴情侶手鐲, 2013年購買時他們承諾每日都要戴, D6發脾氣, 直到D3答應回公司拿手鐲。
當日離家時D6穿黑色外套, 平日她也是穿這件外套。當日背囊內有瑜伽褲。D3於文華東方酒店上班, D3和D6前往中環取回手鐲, 兩人乘搭西鐵, 用八達通由天水圍站搭到香港站, 於中環出口, 經IFC行天橋經怡和, 在遮打大廈下到地面。D6跟著D3走。由干諾道中走向畢打街, 看見有很多人聚集, 當時兩人沒有戴口罩, D3說放工的時候試過有警察放催淚彈, 氣味很難聞, 所以兩人去藥房買口罩。在藥房裡是D6負責選口罩及付錢, 藥房裡面也多人, D6需要圍著藥房大半個圈去付款, D6用現金付款, 之後就拆開, 給了D3一個, 然後自己也戴了一個。
戴了口罩離開藥房, 兩人便行干諾道中的行人路前往文華酒店, 走到雪廠街打算行去酒店員工出口時, 看到約幾十名黑衣人情緒很高漲地跑, 不知他們有什麼要做, 兩人怕有麻煩, 便原路折返畢打街。在畢打街D3聽了一個電話, 之後就踫見D3的同事, D3和同事開始聊天。此時D6走開了, 因為不知他們有什麼要聊, 以及想快點拿回手鐲, 希望D3醒目發現到會快點來找回她。D6走到德輔道中空氣監測站, 環境突然很混亂, D6不知應該怎麼做, 之後D3來找D6並拉著她跑, 跟著大部分人跑向置地廣場, 當時也有人向不同方向跑。兩人看見對面有人折返, 不知道什麼事, 兩人便跟著折返。D3叫D6脫口罩, 兩人便脫口罩, D6的口罩放在衫袋, 很快警員便來到, 兩人與其他人被督察拘捕。檢取證物過程中, D6向警員解釋她和男朋友回中環拿回東西, 拿回手鐲。警員問在哪裡, D6回答在文華酒店。警員說所以就被他們拘捕了, D6說不要說拘捕, 因為她只是行過。D6代表播放片段P301L(5) 03:28, 拍到上述解釋部分, 同一片段00:40拍到搜出瑜伽褲的過程。當日在警署的會面紀錄, D6也有對警方說他們在中環的情況。

盤問:
D6不是很熟悉中環, 但是大概知道文華東方的方向, 向警員解釋時不是直接指著文華東方的位置。事發前D6跟D3沒有一起回過文華東方, 但有一起在中環行街, 也曾經過文華東方。控方指昨天自己有實地去看過, 指有最近的路線, 兩人的路線要走多很多樓梯。D6不是很記得如何從香港站走到干諾道, 因為是跟著D3走。控方指他們不是要拿回手鐲, 是要參與示威, 所以才會走這個路線, D6不同意。
控方播放P301A新聞片01:38, 可見他們買東西的藥房。在天橋行緊的時候已經見到很多人, 但是到了地面D3才對D6說要買口罩。控方指兩人是想參與示威, 因為見到示威者全部都有戴口罩, 自己沒有所以才想去買口罩, D6不同意, 指示威者會戴口罩但戴口罩不一定是示威者。控方質疑買完口罩後為什麼不直接行去遮打街員工出口, 他們的路線不合理, D6指只是跟著D3走。
控方質疑當日買口罩$25/10個很貴和很浪費, 是否要逗留在現場, D6不認為是很貴, 本身的計劃是拿完手鐲會在附近行街, 但買口罩時打算拿完手鐲就走。控方指當日這些事已經發生三個小時, 普通市民是不應該戴著口罩去示威現場, D6指當日並不知道是這樣。根據截圖, 兩人1445買口罩, 控方指10分鐘買口罩也太長時間, D6指藥房有很多人, 也要排隊付款, 不記得實際時間。控方質疑兩人由干諾道走到畢打街要20分鐘這麼久, D6指當時D3聽了一個重要的電話, 及遇到同事。控方問D6知不知道為什麼D3的同事戴上黑色口罩, D6指不知道。控方質疑跑的時候, 兩人不跑向遮打街, 而是過馬路才跑去置地。

覆問:
D6自己走開時是離開人群的方向, 而D3和同事都是走離開人群的方向。人群開始跑之後半分鐘, D3就找到D6。D6的住處行去西鐵站沒有藥房, 但天水圍有藥房, 可以買到口罩。離開天水圍去中環時他們不知道中環有堵路。D6不知道當時遮打大廈是否開放給公眾。

D7-9不作供, 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000結案陳詞。各被告的宵禁及禁足令獲取消。D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