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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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警司張嘉豪(音)繼續作供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D2法律代表:
證人回應辯方大律師在2315時,上級指示證人稍後有速龍小隊到場截斷後方,在場的警員便隨後追捕,梁是唯一與總部聯繫的人,所以由他發出gogogo 的指令。
法律代表強調gogogo 那一刻是個出奇不意的行動,證人同意。
證人亦表示他站於廣豐找換店附近碧街窄巷,之後知道巷內有20-30人,證人稱他有份幫手疏散窄巷內的人,他只同意彌敦道有不少被制服的人,但聚集的人不多。
問證人停留了多久,證人稱都以分鐘計,由gogogo到確證封鎖線15分鐘,辯方問在這段時間內,證人不能見證住所有窄巷內的人完成疏散,證人不同意。

-D3法律代表
證人稱2326時,同意小巷入面可能有非示威者;
代表指出醫療區內的人幾時及由邊度被帶入去,證人都係不清楚的,證人同意。

-D4法律代表
問證人催淚煙會令人看不清楚事物的?證人表示因人而異;
證人都同意催淚煙是會令人呼吸困難;
證人回應辯方,他已經唔記得他有沒有將窄巷內有多人擠塞的事件會報上司。

🔹控方覆問
證人回應主控:窄巷內人士的衣着是黑或深色衫,背囊、行山仗頭部帶有裝備;
確立封鎖線前已有不少警員在場,封鎖線是要在場的警員在速龍小隊離崗後留低執行任務,不可離開;
主控又着證人認出摧淚催的空殼是當日使用的用槍發出的催淚彈。

👨‍🏫法官問證人用槍射出催淚彈的,同用手拋出的催淚彈的尺碼是不是一樣?證人話有些不同。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列表上第11證人高級督察溫志豪(音)
🔹控方主問
控方讀出證人於2019-11-23寫的供詞;內容大致:2155時到達加士居道,於彌敦道南行線推進至較北之彌敦道中央郵局…證人到場不久後追捕兩名男女,用警棍擊打男子,因地上有濕滑物質,三人同跌在地上,在速龍隊員協助下拘捕了該兩名男女;及後到碧街小巷協助疏散人群,設立醫療區分流到各區醫院診治。

證人同意採納該口供呈堂;主控再着證人確認2326時快速向前推進,於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目到人群由彌敦道轉入碧街,A1出口窄巷有一大群人塞滿在附近,有100-150人;
證人稱他2345時才到達窄巷,當時已見到有速龍小隊隊員及不少示威者被制服,有些躺着有些蹲着及跪著,並已高舉雙手,衣着就都是黑衫褲的;
他當時在窄巷附近處理了一名女示威者;闊巷當時亦有速龍小隊人員在場。

🎥主控播放片段截圖及片段:A1窄巷情況
證人認出並在圖中圈出自己,稱他正替一名女被捕者擺復原卧式,所以他在地上蹲着;(法官質疑主控為何需要逐段逐段片段都確定時間,主控表示過往類似案件有辯方代表質疑,雖然有警員在場但也可能有其他人士進入,所以有必要確認有警員在場的詳細時間),稍後速龍小隊撤離,證人所屬之D1小隊負責留守於彌敦道以西,近地油麻地鐵站A1出口設立之防線,至0008交給D2小隊接手該防線之前,證人下令設醫療區及羈留區。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成立封鎖區後,如有警員截停、拘捕現場人士,是否都將會帶進封鎖區?
證人表示他到場後就沒有人被帶入,但他到場前就不知道。

-D2代表:窄闊巷口,地鐵站的人堆,範圍有幾大,證人表示人堆直徑有15米;
證人同意2345到達碧街前,窄巷在該時段前有甚麼人進入了窄巷他都不清楚,同意可能當中有非示威者;

-D3代表:證人同意他被上司指派設立醫療區及等候區後,便沒有返回碧街封鎖線;警員在哪裡將其他帶入該位置他就不知道;
證人回應他沒有點算過有幾多人被帶入醫療區及等候區。

🔹主控覆問
🎥播放片段及着證人在截圖中圈出由彌敦道轉入碧街而堆在窄巷外的人群;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主控表示她約了下一個控方證下午兩點半;
法官問昨日看的RTHK,熱血時報及大紀元片段,有沒有做截圖?控方回答有,且已是雙方同意了的;

[1221休庭,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