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8/25] 
👥9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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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控方新增截圖證物編號,為當日15:26時各被告走入逃生門的畫面。 姚官指各被告走入既時間都唔同,望控方提供每名被告進入逃生門外的獨立截圖。

📌A3被告作供:
🔸A3法律代表盤問
A3與A6由中學相知相遇,中五開始拍拖,現已結為夫婦,育有一名2歲的幼兒。案發時A3任職文華酒店糕點師,A6為瑜伽導師。

1)當日返回工作地點取回手鐲
當日與A6計劃前往文華酒店的員工儲物櫃取回情侶手鐲。工作需參與糕點制作不可配戴手鐲,前一日工作後遺下手鐲在公司。直至當晚收工後被A6發現後,被A6指責。直至答應翌日一同前往公司取回,再在附近行街,A6心情才得以平復。

情侶手鐲是A3於2013年在屯門市廣場一商店購買,當時承諾過任何時候都不會除下手鐲。辯方證物文件夾內十數張兩人合照顯示由2013至2019兩人均配戴此手鐲。
手鐲在2020年1月與朋友食飯聚會時遺失,最後以兩人信物以結婚戒拍取替。

2)當日行程
當日約一點時,兩人在天水圍乘坐西鐵,在南昌轉車,香港站落車。當日兩人都是用八達通付款,而A3的八達通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唯A6沒有。手機八達通程式顯示當日由天水圍的車資為7.4元。 A3解釋因A6當時購買全月通,故由天水圍至紅磡免費,車費由轉車站開始計算,再配以轉乘優惠及3.3%的回扣。
紀錄顯示當日14:35離開香港站。經IFC mall往行人天橋,途經怡和中心,約14:42時在大廈邊樓梯落去地面。落橋往左,轉入畢打街。

因擔心警方會發射催淚氣體,向A6提議戴口罩,以防受催淚氣體刺激。兩人在環球大廈地下一間藥房購買口罩,當時藥房有開,好多客人在內,兩人在藥房逗番約十分鐘。由A6選購一包口罩,價值二十多元。 該包口罩其後被警方檢取。
蘋果新聞直播截圖顯示兩人於14:44 在德輔道中與畢打街橫過馬路時,沒有戴口罩。14:46畫面中,見兩人有戴口罩。

買完口罩,兩人計劃沿干諾道中往東,經雪廠街轉入遮打道。因文華酒店的員工入口設於遮打道。

3)到達現場
最終在無法在雪廠街轉入遮打道,因在雪廠街見到好多黑衣人,見他們情緒激動
並大叫,不想麻煩先調轉行,步行回干諾道中,經畢打街前往遮打道。

其後幾三時多,在畢打道橋底碰見剛落場的同事,兩人閒聊數分鐘。
控方證物P301a片段15:24:32時(實際時間慢3分鐘),見3人出現在畫面上,由ARMAN旁邊廣告牌的倒影能見到3人停下交談的情況,同事在A3的右邊,當時同事沒有戴口罩。兩分鐘後A6因不耐煩,行開少少。
當時突然有一群黑衫黑褲的人在畢打街向德輔道中方向跑,於是便去尋回A6,最後在德輔道中與遮打道交界找回A6。因見到多人,並不知發生何事,於是與A6沿德輔道中跑往匯豐銀行總行方向。閉路電視拍攝到兩人跑往匯豐銀行,未跑到ROLEX鐘錶行便折返。因見到前方又有一班人反方跑,自己便跟隨。片段顯示A3拖住A6跑往Tiffany逃生門位置,當時兩人都有戴口罩。其後因怕被警方誤會,才叫A6除口罩。

A3確認自既沒有意圖用口罩作阻礙辨識容貌;沒有用任何形式參與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一帶的暴動。重申在現場出現只為回酒店取回手鐲。

🔹控方盤問

控方問被告是否知悉當時蒙面法已經生效,集會不可以戴口罩。被告知悉,強調正常可戴口罩,自已不是去集會。
控方多次重複道落橋後見到好多人戴口罩,當時又沒有COVID,那些人戴口罩的人必然是示威者。
A3重覆回答有示威者、有途人、有記者。

控方表示警方沒有誤會呀,因2019年6月,街上破壞公物的人都配戴口罩等蒙面物品,所以戴口罩必然是示威。
A3不同意,不會猜測他們戴口罩的用意。

控方表示,你怕警方誤會,又去買口罩? A6表示怕催淚氣體。控方指當時現場沒有警員,沒有催淚氣體。
A3指因為防範警方忽然發射催淚彈,自己以前收工時曾見警方發射催淚彈,自己身受其害。

控方問及被告是否知悉當日有大三罷,為了取回手鐲,大三罷都出去?
A3知悉,認為大三罷與取手鐲沒有衝突,自己又不是參加大三罷。

控方指被告懼怕催淚氣體,為何不打開電視看看中環是否有衝突,正常人做法應是避免前往該些地區。
A3反問難道就有催淚氣體就不用上班,當時周不時有示威,自己都要正常生活。

控方質疑為何在現場逗留接近一小時,直接經干諾道中便可前往文華酒店。
A3表示需時買口罩,碰見同事,及雪廠街有阻滯,酒店的員工出入口位於遮打道,公司有不明文規定員工不可行正門,以免阻礙客人出入。

控方可繞過文華酒店或轉右行出馬路,都沒有車。
A3稱自己不會走出馬路,加上在畢打街碰見同事。

控方質疑被告見雪廠街多人就折返,指出遮打道更多人,又有遮陣。
A3表示現場看似雪廠街相比多人,自己不懂何謂遮陣,見現場有人擔遮。

控方爭論畢打街較多人,指斥被告講大話,因為當時全部電視直播都拍攝畢打街,所以畢打街更多人。
A3不同意。

控方指經過數日聆訊都不知係遮陣,又指現場沒有下雨,為何要擔遮。
A3指當時不知道何謂遮陣,亦不知現場人士開遮的用意。

控方指出事實上被告沒有取回手鐲,當日出現的目的地根本是遮打。
A3同意沒有取回,因為被警方拘捕。重申目的地為文華酒店。

🔸A3法律代表盤問
發現女友的位置在歷山大廈對出的三角位,即中環路邊監察站。自己當然亦在附近,其後見現場混亂,一大班人跑。

📌案件管理
17/4:D3辯方證人(A3同事) 及 D4作供
18/4:D5辯方證人作供,下午休庭
19/4:D6作供
20/4:D8作供
姚官預計辯方案情下星期能完結;望向法律代表商議審期內其中一天作結案陳詞,建議5月2日或5月3日;五月尾作裁決。

案件押後至4月17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