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6/25] 
👥9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上回聆訊概要 ➡️ [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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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開庭,控方呈上多數張截圖(適用於A2、A5、A6、A8、和A9),並會加在原有的MFI-4中,而新的時序表會稱為MFI-5。

控方繼續傳召PW10作供:

🧷A1:

大律師提及有2人在本案調查完成後沒有被控告,分別是中國銀行職員和美國遊客。PW10回應他知道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控告前者,但不知道後者在律政司經考慮後沒有被控告。

🧷A3和A6:

大律師提及PW10曾花了不少於500小時觀看從網上下載的片段。PW10同意在12:30時,街上有人由畢打街向雪廠街,當中有的身穿西裝和便服,亦有的有戴口罩。

大律師提及在被捕現場時,有戴上白色口罩的女子被旁邊的警察叫走。PW10確認這女子沒有被拘捕,但不知道原因。

大律師向PW10確認當日被捕的28人中。有22人是在「Tiffany」店舖的門口被捕,而餘下6人則在置地廣場附近被捕。

大律師提及A3和A6在15:27時左右時曾在現場調頭,但這時片段未見有警察,警察是在約18秒後在「Rolex」店舖附近出現。

🧷A5和A7:

大律師說A5和A7曾在15:26:08至15:26:17時期間曾在片段畫面中消失。PW10不同意。

大律師說案發時有約30人向雪廠街跑,當中位處巴士站與置地中間的有12至13人,他們各自身穿各種顏色的衣服。PW10同意。

大律師說之後有一堆約20人往返畢打街的方向跑。辯方的立場是A5和A7只是跟隨一堆約20人往畢打街跑。PW10不同意,他指A5和A7在此前曾拖手一齊向前跑,不只是向後往畢打街跑。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在15:26:20時,片段中不能肯定A5和A7有沒有戴手套,但看到他們戴有眼鏡,且沒有蒙面。此外,A7只是拿著外套,不是脫掉外套。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同意A5和A7身穿的2件外套沒有特別特點。第二,Uniqlo和Puma都是普遍的牌子。第三,A5和A7身穿的2對Puma鞋只是相似。

🧷控方覆問:

在大律師詢問下,PW10說他曾有用慢鏡和放大的方式觀察A5和A7行前和折返的行為,並在庭上示範。此外,除觀察A5和A7的面容外,他亦有利用衣著、背包特點、身型、和跑姿判斷A5和A7是否相中人。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大律師們確認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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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3年4月13日10:00續審,屆時處理表面證據和開始辯方案情(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