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112中環 #暴動 #審訊 [1/25]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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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罪1: 全部被告不承認控罪

控罪2~8:全部被告不承認控罪

控罪9: D9承認控罪,但不同意部份案情,有機會於審訊中進行紐頓聆訊

控罪10:D4承認控罪,但不同意部份案情,有機會於審訊中進行紐頓聆訊

控罪11:被告不認罪

📌同意案情(詳情後補,歡迎提供)
1)從向被告檢取的物品
D2: 在北角警署內,被檢取黑色帽,黑色背囊,5枝10ml生理鹽水,黑色口罩,八達通,Samsung手機連 SIM card,黑短褲。
D3: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3186檢取黑色iPhone連 SIM card, 八達通。
D4: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7121檢取背囊,藍色帽,白色T恤,4枝生理鹽水,黑色對講機,銀色iPhone連SIM card。由警員48989檢取身上衣物包括黑色外套,灰色T恤,短褲,Adidas襪,黑色波鞋。
D5: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17583檢取黑色sony手機連SIM card, 八達通。由警員48989檢取身上衣物包括白色T恤,黑長褲,黑鞋,長者八達通。
D6: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9158檢取Adidas 藍色帽,黑色背囊,一包藍口罩,白色iPhone連 SIM card。由警員48989檢取身上衣物包括黑色外套,藍短褲,白色波鞋。
D7:在北角警署內,被警員19146檢取黑色電筒連電池,Sony 手機連2張SIM card,三張八達通。由警員48989檢取身上衣物包括灰色恤衫,黑色長褲,黑色波鞋,黑色背囊。
D8:在瑪麗醫院病房內,被警員檢取綠色衣物,nike波鞋,金色iPhone,黑色電話套,兩張八達通。
D9:在瑪麗醫院病房內,被警員檢取藍色短袖T恤,灰色鞋。

2)D6的警誡供詞
女高級督察在當日18:27時,以非法集結宣佈拘捕包括D6在內多名市民。D6在北角警署錄取警誡供詞時表示「當時與男友返回文華酒店取點情侶手鐲。經過德輔道中近畢打街時,見到條街好多人,我地要穿過人群先去到文華酒店。當時好多人大叫有警察,我同男友便企埋一邊,之後警署黎到,包圍現場人群,並拉埋我同男友,我地乜都冇做過。」

3)除D5外,其餘被告當時都不在中環居住。

4)有爭議的證物
控方指證物P47及P47屬於D4;證物P105及P111屬於D8。辯方對此有爭議

📌案件管理
1)下午傳召PW1, 會由證人講述所見所聞,再播發片段佐證。
2)姚官表示 31/3, 21/4 因法庭需處理其他案件,未必能處理此案。

各被告審訊其間不需警署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休庭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