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繼續傳召警長3273 鄭文毅(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隊員

🔸D1法律代表盤問

0105-0315時進入THA的被捕人都是證人負責處理--只是地圖上圍住A1出口、呈C字形區域的78名被捕人,不包括碧街、窩打老道等其他位置被拘捕的人。

🔸盤問

證人接管前不知道該批被捕人如何去到該C字形區域,亦不知道他們在何處被捕、被捕前行為等。

🔹控方覆問

證人於0105-0315時分9批帶共78人去THA,同一時間也有其他隊員進行相同程序。

傳召警長5132 陳志偉(音)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隊員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於0318-0320時押解D1入THA。證人不知道,自己押解被捕人入THA期間,有沒有其他同事同時也在押解被捕人入THA。

🎥P043
證人確認片段顯示D1被押解入THA時是在擔架床上。畫面中用紙筆登記D1個人資料的不是證人本人。

證人唔記得,自己負責處理的50名被捕人當中,除了D1外有沒有其他人入THA登記時是在擔架床上。證人在THA入口有親眼睇住為被捕人登記、拍攝的過程。

證人同意D1屬於自己最後處理的一批被捕人;在0318時之前他沒有處理過D1。

傳召偵緝警員7443 何祖權(音)
負責THA登記被捕人資料

🔹控方主問

證人於2351-0127時在臨時羈留區入口進行登記工作,登記資料包括:日期、時間、被捕人的THA編號、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押解警員身分和所屬單位。編號1-14已預留給其他人,所以證人登記時由15號開始寫。本案D6、D8-11、D17進入THA是由證人登記。0105時23755押送D6離開THA去睇醫生。

證人登記到93號,其後該些已登記被捕人被送往警署,THA騰空位置後才安排其餘未登記被捕人進入,那時的登記工作不是由證人負責。

🔸D4D12D18法律代表盤問

調查報告Pol. 155是證人現場即時做的紀錄,不是事後才抄寫。登記流程為先確認被捕人身分,然後問負責押解被捕人的同事咩冧把然後寫低。「理論上」完成登記、被捕人進入了THA後,押解人員就會離開。

應D1法律代表要求重召警長5132 陳志偉(音)

D1代表律師向證人指出,D1被截停後是在A1出口對出近寶寧大廈外的行人路暫時被看管,不是在C字區域。證人表示,記得自己負責處理的50人都是在C字區域提取。

傳召偵緝警員15999 呂智聲(音)
負責THA登記被捕人資料

證人由0150時起接手THA登記工作;7443較早前已為93人完成登記。證人由94號開始登記,全晚登記了94-192號、共99名被捕人資料。如果被捕人沒有身份證,證人會登記護照,如果沒有任何身分證明文件就會口頭問身份證號碼然後寫低。

本案D1、D4、D12、D14、D16、D18是由證人登記。D1的記項上「MT」即是medical treatment(治療),「瞓床」即是她當時瞓在擔架床上,「no id」即是她沒有身份證,「跌咗」即是她的身份證跌咗。

🔸D1法律代表盤問

被捕人大部分鎖上索帶,由警員押解到THA,身份證由押解警員拎住,登記完交還被捕人。證人在當時就會知道被捕人有沒有身份證。紀錄反映D1入THA時的狀態--D1親口告知證人她的身份證跌咗。

🎥P043
證人確認片段顯示D1被警長5132押解入THA時是在擔架床上。畫面中用紙筆登記D1個人資料的是證人本人。片段沒有顯示D1對證人說身份證跌咗。

案件管理
明天控方會傳召6名與D1案情相關的證人,牽涉證物鏈。梁家駿高級督察周四將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