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805屯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4)

控罪:非法禁錮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新界屯喜路2號新都大廈外屯門公路(往九龍方向)近新都商場,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非法囚禁吳惠森,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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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開庭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控方案情
被告同意案情

🎥播放約半小時現場錄影片段

📌辯方陳詞

雙方同意禁錮過程歷時22分鐘;被告一早已到現場但只是在附近徘徊,至1919時才於片段中出現,而他在當中的參與程度是曾用膠索帶綑綁事主,其他時間他只是逗留圍觀和拍攝。

參考李官年前審理的機場案(DCCC812/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雲龍及另三人),該案與本案分別在於本案被告只是被控非法禁錮一項罪名;現場雖有200人堵路,但參與襲擊僅約20人,而且控方選擇檢控的罪名顯示被告沒有參與其他較激烈衝突。

被告以攝影為生,收入不穩定。本案是他在社會事件中一時衝動而做出錯誤決定。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後第二次提訊他即表達認罪意向(第一次提訊因控方文件問題而押後),反映悔意。

事主身體多處受傷,當中較嚴重傷勢有可能是電單車撞到障礙物後跌低或初段衝突時造成,而非被禁錮期間受傷,與被告無關。

辯方主張參考機場案 的12個月量刑起點。

📌判詞案情撮要

案發當日有三罷號召,示威者佔領新都大廈外屯門公路路段,令交通受阻。被告被媒體拍攝到於1855時與約200名示威者聚集;1910時吳惠森(事主)駕駛電單車在障礙物前摔倒。二十多名示威者衝向吳,圍堵並指罵他;吳取出一枝伸縮鋼棒自衛。他被武力按壓、踢頭、雨傘毆打、頭盔打頭。有示威者攜有膠索帶並傳遞給其他人,束縛吳手腳使其動彈不得,又捂住其口面;他們亦以言語侮辱及責罵吳。

被告在吳身邊蹲下,1924時取得膠索帶綑綁吳的足踝,其後在附近逗留,用手提電話拍攝吳。1934時救護員到場為吳檢查傷勢,被告繼續徘徊。

本案導致事主左手肘關節骨折甩臼、右手肘瘀傷、左前肩擦傷、左膝擦傷 、身體多處擦傷及挫傷,出院後獲兩星期病假,數個月無法工作,進行了六個月物理治療和針灸。

🔥判刑
與獲上訴庭認可量刑的機場案件相比,本案事主傷勢較嚴重,但案發過程歷時較短,故此兩案嚴重性相若。與該案一樣,法庭於本案以12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1/3,總刑期為監禁8個月🔴

1134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