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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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列表81號證人 張姓偵緝警員
在將軍澳警署處理D11及其證物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9日早上證人被急召回將軍澳警署當值,8時許回到警署接受訓示,要為暴動案被捕人士進行影相、檢取證物等程序。證人負責處理D11。證人在羈留室提取D11,第一眼看到D11時他的手攬住放在已封口防干擾財物袋的個人物品。證人指袋內物品為拘捕警員從D11身上檢取的證物(辯方反對此傳聞證供);證人確認此項資訊只是耳聞得來,自己並沒有親眼目睹物品在D11身上。

證人於0945時在將軍澳警署刑事調查室二樓其中一間調查室內向D11發出Pol. 153,5分鐘後簽署,隨後進行搜身,沒有特別發現。證人之後剪開D11手上的防干擾財物袋,取出袋內所有物品並攤開放在地上,即為「檢取」過程,然後為證物影相。(證人庭上逐件控方證物確認為自己當日從前述防干擾財物袋取出後檢取的物品,亦逐張相確認為自己所拍攝。)

所有證物當時處理完畢由證人保管,鎖在櫃桶內,因之後需要將資料輸入電腦系統;證人最後於11月22日1938時把該些證物交給將軍澳警署的值日官,期間沒有干擾過證物。

🔸D11代表盤問

(主要圍繞證物袋處理,直播員搞唔掂⋯⋯游官聽得明就夠了)

-證人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