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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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辯方法律代表確診,法庭需要消毒清潔,押後至1030開庭

[1037] 開庭

控方讀出更新同意事實

[1045]
傳召列表91號證人 碧街藥房老闆

🔹控方主問

證人當天下午2時見到彌敦道有人龍在傳遞物品,人數大約30人左右,處於馬路中央;證人沒有留意人龍的人的衣著。同日晚上證人聽日店外有人聲,不確定聲音來源方向,亦對其他事情沒有印象。庭上播放當晚CCTV片段,顯示證人當晚10時30分左右已關店離開。

🔸辯方盤問

影片顯示有人於10時30分左右進入藥房旁的大廈,證人表示該大廈是碧蘭大廈,當中的賓館多數24小時營業。證人同意辯方律師所說藥房附近有住宅。由咸美頓街去百老匯要8-15分鐘。證人表示沒有留意附近大廈有沒有樓上鋪。

-證人作供完畢-

[1110]
傳召列表66號證人 鍾督察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於將軍澳警署當值,當日凌晨設立臨時羈留區,擔任該羈留區主管。證人描述該羈留區布置及羈留區基本運作。證人表示除了搜出攻擊性物品會被放入貴重財物袋之外,其他屬於被捕人士的物品會由被捕人自己保管。然後被捕人士會見值日官及刑偵小隊調查人員,隨後會帶往臨時羈留室。證人同意於11月19日凌晨3時25分左右接收29 名及清晨早上6時接收另外22名被捕人,當中包括本案被告。

🔸辯方盤問

🔸D9代表盤問

當晚證人除職務上需要,其他絕大部份時間都在臨時羈留區。證人表示沒有負責custody search 部份。

🔸D11代表盤問

證人不知道刑偵小隊的工作;以他所知,當晚沒有羈留人士沒被刑偵隊員帶去進行調查。視乎情況,被捕人被送往羈留室時,身穿衣物以外的隨身物品(例如背囊、防毒面具)一般不會跟身。

辯方律師向證人展示當晚D11的警方行動記錄,證人表示不理解;法官表示該電腦記錄非由證人輸入,所以未必理解行動記錄內容。證人表示當晚如果有人離開臨時羈留區,羈留區當值人員會將被捕人士的離開記錄寫在羈留區的白板。

🔸D13代表盤問

被捕人士在羈留區大部份時間都有上索帶,除了搜身和去廁所。貴重財物袋會放在被捕人士視線範圍內。

🔹控方覆問

當晚警署臨時羈留區處理被捕人士的程序和一般情況有少許分別,因為當晚接收了大批被捕人士。證人表示所有貴重財物和對偵訊有需要的物品,會在取走後再將被捕人士送去羈留室。

1209提早午休至14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