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1/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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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從缺]

傳召PW2警員20078張志光(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515時收到指示轉去淘大商場支援,地下中庭有多人聚集,後因追截疑人向采怡居斜路,見有警員已追截到幾名疑人,後被委派看守及戒備,亦被委派處理證物。之後帶疑人到將軍澳警署。

控制D1的警員18267從D1身上搜出證物:一張八達通、黑色口罩、兩對冰䄂、雷射筆、行山杖等等,共13項交給PW2,雷射筆可射綠色光線,內有藍色電池,主控指示PW2逐件確認證物,並表示PW2處理完證物就交予下一個證物處理警員。

🔸D1辯方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PW2沒有將多件證物立即記錄在警員紀錄冊上,而是先寫在一張紙上,之後再抄落紀錄冊上。辯方律師更指出PW2是根據另一警員18267文字紀錄抄在自己紙上,PW2同意。因此,辯方指出該名警員的描述紀錄與PW2未必一致,PW2認同有機會如此發生。

律師又指出當晚在約一小時內PW2需處理10個被捕人士的證物,而辯方律師指出在十多份證物中有多於一支雷射筆,也多於一份電池。辯方再指出PW2因為接收許多證物,而其中有一個充電器並非來自D1,PW2表示不記得無法肯定。

D2辯護律師因中肺炎未能出庭,助理需時間確定是否有問題問PW2。

[1532休庭]

休庭後,D2辯方律師表示沒有問題問PW2。

-PW2作供完畢-

控方提出讓D1確認3件證物為承認事實,D1同意。

[1549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