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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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案發當日:

在2019年8月4日晚上,有示威者在將軍澳警署外聚集,事件演變成衝突,並延續至翌日,即2019年8月5日的凌晨。

在2019年8月5日的00:15時起,有約100名示威者開初先在現場用磚頭和雨傘指向警署、叫罵警察「黑社會」、「屌你老母毅進仔」和「好仔唔當差」等、和向警署照射雷射光束等。後來,200至300名示威者佔據警署外的行人路和馬路,他們用在傘陣掩護下用鐵支和剪刀等硬物破壞警署鐵閘、用磚頭堵路、用彈叉和投擲磚頭和硬物破壞警署、破壞警署水馬使其漏水、和叫罵警察等。在整件事的過程中,示威者無視警方的「不要衝擊」警告。

被告的作為:

被告譚(22)被媒體拍攝到配戴口罩、身穿白衣和黑短褲的他身處暴動當中。首先,他手持雨傘靠近警署外的示威者。其後,他在警署外的5至7米投擲磚頭,後來亦有拿著磚頭周圍望。當有示威者在現場大喊「有狗」、「有防暴警察」和「Be water」後,被告將其手上的磚頭和手套丟在一旁。最後,被告在其居住的大廈大堂內被警員截停。

涉案警署和其他財物的損失:

事件使涉案警署有約100扇玻璃窗被破壞,其外牆亦被破壞,即噴上漆油,如「黑社會」等。此外,警署外的交通燈、讀卡器和閉路電視均有被破壞。最後,涉案警署的維修費用為約港幣13萬。

被告被起訴:

在2020年12月23日,被告被控告以下兩項控罪 #0805將軍澳: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欣景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欣景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扇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經歷數次提訊後,被告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1。

案例參考:

控方特別呈上CACC320/2011案,協助法庭處理有關身體狀況的求情時要考慮的原則。

辯方求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時服刑會使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有家人的支持、被告家人對被告犯案感難過、被告自身的身體缺陷和使其獄中生活更辛苦、若被告服刑多於2年,其學業進度會前功盡棄、雖然被告在審前覆核前認罪只得25%扣減,但斗膽希望法庭可以給予更多扣減,讓被告一家還感受到有希望、被告有悔意,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和被告願意給予$3000作賠償。

本案判刑: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就本案而言:是次集會是因群眾聚集而升級為暴動;暴動規模大,有200至300名示威者參與,而他們的目標為警署;暴動時間長,歷時約2小時;示威者的暴力程度高,他們用鐵枝、磚頭、剪刀、和硬物等破壞警署,而且他們亦無視警告;是次事件使公共關係受影響。此外,警署要用約13萬維修,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雖然被告不是主動角色,但有作出暴力行為。

以此背景而言,隨時可予以監禁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辯方的求情,以及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後,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至監禁3年9個月,進一步扣除排定審期後認罪所得之刑期扣減後,監禁2年8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被告亦需賠償$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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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311&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