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4/9]

上午進度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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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 12979 - 拘捕警員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在截停D2當刻沒有戴上面罩,穿著防捕裝束和戰術背心。否認D2曾被另一警員用拳頭打了一下。否認在截停和拘捕時被告當時驚到震。證人其後指示被告將身上物品拎出來,否認搜身完畢後才作出警誡。否認曾對被告說遊蕩罪是輕微的罪行,否認在搜身完畢後才作出警誡。否認曾說過遊蕩好小事啫,之前有人被告此罪刑罰也很輕。

於紅磡警署證人有讀出「調查人士通知書」給被告聽。在警署的值日官位置有一塊白板,用來記錄被捕人士資料,干犯什麼罪行等。否認沒有問過被告要不要通知律師,但落口供前有問過。落警誡供詞時證人否認說過而家同你落口供,完畢後只要配合簽名便可。承認抄寫完聲明有讀出内容,但沒有解釋,然後叫被告抄寫後簽名。證人否認在錄取857的時候,沒說過罪行是「協助逃犯」。

[1144] 小休,[1207] 續審

🔶️D2代表盤問(續)
在紅磡警署被告被要求攞手機出來解鎖,完事後把手機放入證物袋作為證物。其後有另一警員負責拍照。在錄取書面口供時,警員否認曾聲稱被告面對的只是性質輕微的遊蕩罪,之後被告才同意落口供。

🔷️主控覆問
車匙沒有做資料記錄,因為證人覺得不重要,所以沒有記錄。
證物P1717A照片,其中第二張照片是被告被截停的位置。

- 證人作供完畢,小休10分鐘

傳召當日值日官 李先龍(音)
證人不在證人列表內,亦沒有證人口供。

🔶️D2代表盤問
2019年11月20日是紅磡警署的值日官,位於值日官附近有塊白板是用來記錄被羈留人士的資料,資料是合法拘留後才寫上去的。

印象中被告被送到警署前最少有6名被告在現場,印象白板記錄有關於 遊蕩,暴動和協助罪犯等罪行,但記不起是否有寫上 非法集結。

在安置被捕人士方面,視乎人數多少决定怎樣覊
留他們。D2抵達時已有其他人士在報案室,D2是第5個抵達報案室的被告。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D2被帶去他面前匯報時未在白板上寫上資料。

- 證人作供完畢 -

PW6 3339 馮曉峰(音)

🔷️主問
2019年11月2日早上7時當值,負責調查暴動和非法集結案件。當天在紅磡警署協助拍攝拘留人士的衣著照片,然後作初步記錄。證物文件册P161A - 證人確認以上證物是拘捕警員12979提供。曾向警員12979查詢案情,案情提及有一輛車,之後為車輛拍照存檔。其後鑑證科警員前來做記錄。案件之後轉交香港島重案組接手跟進。交接的證物包括 : 電話,電話卡,百達通2張,車匙,會面記錄,警誡詞和調查人士通知書等。
證人告口供是在2022年10月12日寫的,證人因為有把調查報留运底的習慣,
調查報告習慣留底,所以記錄很容易翻查出來。

- 主問完畢 -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報bot提供)

[1310] 午休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