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4/2] Part 1
👤陸(24) #1013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管有1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第1天審訊的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0

*第2天聆訊因控方大律師不適而沒有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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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作供:

個人背景:

被告指自己沒有案底。被告指在2019年10月,他正從事見習工程師,但在案發當天並不需要上班。被告指他有時會在星期六、日到叔叔家探訪叔叔和嫲嫲。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自己關心社事,知道由2019年6月起至10月13日期間的反修例事件;二,同意他知道有人會堵路和破壞公物,但不知道有「和你shop」的活動和每個星期都有不同遊行示威,然而他知道有機會星期日有遊行示威;三,同意在WhatsApp中,他的朋友會分享訊息,但與反修例事件相無關;四,自己在案發時沒有使用Telegram,也沒有看報紙的習慣;五,他認為警察是服務市民的部隊,他們只是做自己工作,故持中立看法,亦沒有因市民謾罵而討厭警察。在他少時,亦知道有需要時可以找警察,例如家中被「爆格」,此外有罪案發生時亦可以找警察;六,在案發前,他知道有警察被市民襲擊的事情(雖然他不是從傳媒的頭條中得知),他自己認為有任何人被襲擊都是不對和不理想,以及被襲者亦不應受襲擊。此外,他亦聽聞有警察打示威者甚至強姦女示威者(雖然他不是從傳媒的頭條中得知),他對這些事抱著懷疑態度;七,在案發前,他從新聞中知道「爆眼女」一事,亦聽聞是因有紀律部隊發射子彈所致。至於其後在2019年8月13日在機場的活動,他對此事已不記得,但見過「掩左眼」的行動。他亦知道有不少人說這是警察所做的,但沒有因此而仇視警察。)

案發當天:

被告指在案發當天,當警員截查他時是曾問他的姓名和住址、以及他要前往那裡。被告指當時有就每方面如實作答,並指出他正前往黃大仙中心北館。事實上,他在案發當天打算在黃大仙中心北館吃完下午茶後,前往叔叔家搬運傢俬和收納電線。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在2019年10月13日,他看不到黃大仙有遊行示威、遊行人士和警員,但同意黃大仙站的牆壁上被噴上的字眼是帶政治意味;二,叔叔在2019年10月8日晚上希望他可以在10月13日上後者家搬運傢俬和收納電線;三,他沒有搜尋有關10月13日有沒有遊行示威,但若知道有遊行示威,他不會前往叔叔家;若知道有人堵路,他會選擇從其他道路前往叔叔家。)

被告指在搜查期間,警員曾檢視其在他的左前褲袋中搜查出的卡套。被告指這卡套內有不同的證件。至於黑色背包,被告指這背包內有雷射筆、雨傘、衣服(寫著你夠膽玩先至最失敗)、索帶和4個口罩。至於右前褲袋,被告指褲袋內有1包紙巾和卡套,內有八達通等卡片。至於右後褲袋,被告指內有手機。

(在盤問下,被告指他沒有留意他被警員搜出的物品被放在那裡。雖然他知道PW3旁有警員,但沒有留意交收程序,因為他的注意力放在PW3身上。此外,他沒有留意當時他身邊有沒有旁觀人士。)

被告指警員有問他雷射筆的用途,但他當時沒有回應(他指從電視劇得知可保持緘默),因為怕會說錯東西,他指當時沒有傷人眼晴的意圖。此外,被告指他曾向警員透露自己是位見習工程師。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自己不知道有關警誡和拘捕的程序;二,他被多名凶神惡煞的警員圍著和大聲喝,故感到害怕,加上就雷射筆方面有太多話要說,故不敢說太多;三,即使當時不害怕警察,他也不會回答警員的用途,因為保持緘默是他的權利,但不是因為他打算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四在案發前不知道在社會運動其間,有人向警察的眼睛照射雷射光。)

有關雷射筆,被告指在2019年10月11日下班時,他將雷射筆放在黑色背包內,因為他認為這雷射筆可以協助他在10月14日向機電工程署匯報時使用(詳見下文),不是傷害他人的眼睛;有關雨傘,被告指他會將這放在黑色背包,避免天氣有變時沒有雨傘使用,這是因為他會作有室外實地考察,例如在天台視察入氣喉;有關索帶,被告指是全新未開封,應該由家人購買並放在家中,他從家中工具箱取出的目的是用這收納叔叔家中的電線,不是損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有關衣服,他指這是宿舍迎新營的衣服,打算在搬運家俬後替換;有關替換口罩,他指這是為在叔叔家中的叔叔嫲嫲準備,避免他們在因搬運傢俬時吸入太多塵埃。另外,他當時有戴上口罩,並有多1個口罩替換。至於為何會帶涉案黑色背包出街,被告指他一直用這背包出街;至於為何不取出雷射筆,被告指他怕自己粗心,忘記將雷射筆放回背包內。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同意未有在被警方釋放後馬上準備有關叔叔家的傢俬的搬運前和搬運後的位置。他指這是因為他未有想到控方會控告他管有索帶;二,自己沒有想過叫叔叔準備索帶,亦不知道有人會用索帶索起鐵欄堵路;三,知道有人在2019年8月號召市民罷工,但他自己沒有參與,過往自己亦曾因有人罷工影響上班(例如巴士因有人堵路而不能前行);四,他同意他看到有人拆起鐵欄後的景象,亦同意社會事件影響民生;五,叔叔是知道他的家中有索帶,故著他帶索帶(被告認為若叔叔家中有索帶,不會著他帶索帶)前往叔叔家,因為叔叔曾到他家中修理櫃門;六,自己不知道叔叔家有多大塵,因為塵多數在傢俬底下;七,已不記得案發當天有沒有下雨。)

被告指當他被警方拘留期間,公司前輩曾用電話致電他。

雷射筆的用途1 — 視察:

有關涉案雷射筆,被告指自己在2019年9月在深水埗購買,這是因為公司前輩在2019年9月時對他說準備實地考察時要有「四寶」,即雷射筆、相機、拉尺和小型電筒。被告指在當中,公司前輩指手機可以充當相機,後兩者公司會提供,但雷射筆則要自備,這是因為公司前輩指他經常借雷射筆給人,但通常最後都弄不見了。

被告指他在工作時會用到雷射筆,例如他會在機房使用雷射筆,這是因為機房的樓底高,達4至6米,然而通常天花有不同設施和裝置,例如電燈、水管、風喉和消防花灑,可謂錯綜複雜。因此,他會用雷射筆令同事能了解他指出的裝置,和協助確認他指出的裝置與圖紙的內容一致。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認為雷射筆的用途是指著物品,和使人聚焦某物品;二,在讀書時期,他曾見過講師在堂上使用雷射筆,但他沒有實地考察的經驗,亦不知道實地考察時需要「四寶」;三,他到深水埗購買雷射筆是因為通常五金物品可在深水埗找到,但不知道有人會用雷射筆照向他人的眼睛,而他自己則不會這樣做,亦不知道用雷射筆射人眼晴會否對人帶來傷害。他在案發後才認知雷射筆可能會對人的脆弱位置如眼晴和手造成傷害,例如痛等,這是因為PW3對他說雷射筆可能是攻擊性武器和詢問他管有雷射筆的原因;四,他曾把雷射筆放在公司鎖櫃;五,公司前輩並沒有叫佢買甚麼級別的雷射筆,事實上他自己亦不知道雷射筆是有分級。此外,當他在2019年8月購買雷射筆時,沒有人過問他購買的用途。)

辯方呈上證物 — 電郵。這可以顯示有酒店業主希望被告的公司到他們的酒店機房視察。被告指他們確有在9月24日到達酒店視察酒店冷卻水管的系統,協助酒店找出冷卻水管問題所在。

辯方呈上證物 — 由被告拍攝的照片。被告指這可顯示他在上文提及的視察工作的情況,例如上文提及酒店機房的天花上的水管可說是「繞纏」*,因此若他用雷射筆指著水管,可令同事了解他在說什麼。辯方有特別指出,當時有參與這視察工作的人包括被告,和上文提及的公司前輩。

*這是被告的形容

雷射筆的用途2 — 簡報:

被告指他會在面對面向客戶和上司匯報工作時會使用雷射筆指著PowerPoint的內容,協助客戶和上司知道他說到那裡。事實上,他本身在2019年10月14日要到機電工程署報告有關「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進度(辯方呈上電郵證物以證實這匯報的存在),這是為何他在2019年10月11日將雷射筆放在自己的黑色背包,可是,由於他在10月13日被捕,這匯報因而押後。

被告指他不用「滑鼠」代替雷射筆是因為可以予不同人作出評價。

(在盤問下,被告指:一,他不是主要向機電工程署匯報的人(主講者是他的上司),亦不知道他的上司會否自己準備雷射筆,但由於他認為自己可能在匯報有補充,例如有關「巴士站電腦模擬系統」的實地考察(詳見下文),加上他不想在匯報時將雷射筆遞來遞去,所以他自己會自備雷射筆;二,他同意自己不需要在叔叔家使用雷射筆;三,由於雷射筆體積太小(長約10厘米),加上自己粗心,故他即使將雷射筆放在他常用的水樽旁,他不一定會記得取走雷射筆;四,他同意在案發當時,他可以將雷射筆放在自己左前褲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