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0/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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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部分內容從缺)

傳召PW警員 (資料不詳)
-負責處理D7及其證物

🔷️控方主問

警員在警署帶同D7排隊見值日官,值日官問有冇投訴?需唔需要睇醫生? 被告答 : 「沒有 」。之後排隊入搜身房搜身 (搜身帳幕),進入帳幕後被告因為索帶索得太緊,以至手腕疼痈,在證人協助下剪開索帶,D7把身上所有物品拎出,證物有 : 粉紅短袖T恤、黑色長褲、黑色波鞋和黑色背囊。證人確認沒有處理過證物的黃色標籤。

警員在搜身房搜到的證物 有:手套和口罩,搜完後 把證物舖在枱上拍照,之後放入2個證物袋 (一個盛載被告個人財物,另一個盛載證物),拍照完畢後給被告拎住,其後被告拿著物品拍照,拍完後又交給被告拎住。

林官在庭上檢視證物,包括:黑色背囊、眼罩、一對手套、黑色帽、灰色頭套、灰色口罩、膠樽消毒火酒、電話 (搜身時順道檢取埋電話)。證人檢取完證物後拍照,之後再次帶D7去排隊兼打手指模,其後換上警署提供的衣服,把換出來的衣服放落證物袋,被告繼續拎住。之後把證物交到證物交收處。警員完成職務。

[1125] 主問完畢
[小休20分鐘]
[1153] 再開庭

🔷️控方主問 (續)

有關眼鏡部分 : 主控查問證人,在證物相片册文件夾P708看到被告沒有戴上眼鏡,其後在 P704(1)有戴上?證人解釋被告的眼鏡先前跌在身邊約2米距離的地上,證人協助拾回並幫忙放在背囊,之後在警署見值日官時戴上。

[1159] 主問完畢

🔶️D7代表盤問

🔷️控方覆問

🔶️D7代表覆問

🔷️控方再覆問

傳召PW28 警員13154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1年入職,2019年11月13日參與踏浪者行動,0730時連同特別戰術小隊一起執勤。當日乘坐警車於德輔道中與皇后大道中一帶巡邏,警車駛至皇后大道中戲院里 ,在戲院里追截一些人士,該些人士正向戲院里方向跑向德輔道中,在近戲院里的後巷看到幾十名人士,後巷内燈光昏暗,有包括磚頭、竹支、鐵支和工業廢料等雜物。

控方提供草圖給證人,草圖上證人早已用不同顏色的螢光筆畫上虛線,那些虛線顯示證人的落車位置、行駛路線、追逐位置等。證人下車後從戲院里跑去德成大廈,在德成大廈追截,入到後巷看到20-30個疑人,證人向疑人說 :「 警察! 咪郁。」證人負責被捕的4個疑人,包括被告D8,帶了疑人去草圖標示的相關位置調查,並上索帶,相信他們是從畢打街走到戲院里的示威者。2025時交給女警跟進。

控方提供相册,證物照片P802,問證人是否能從照片辨認到被告D8 (相片中被告有個白色袋)?答 :「可以」。再問是否有處理布袋裡面的物品?答:「不知道」。

[1245] 主問完畢

🔶️D8代表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1257] 休庭

下午 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