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6/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黃大仙警署
-7395同我講冇權咁做(打電話),佢在一本簿上寫字,期間沒說話,之後按要求在幾個位簽名,自己沒有看內容因7395說是正常文件做返紀錄,庭上確認證物記事冊上簽名。尾段聲明確認明白口供屬實,是按7395給予之紙條內容照抄,當時很驚,怕不合作不知何時才能回家。記事冊寫2次口頭招認實際沒有作出。

🧷警察總部會面錄影室(1743)
-7395、11767及13153均在房內。沙展34162原本也在,但說處理文件所以行開。
-7395 問5月24日是否去銅鑼灣遊行,被告答不記得,11767拍檯話唔好扮嘢,你係去咗銅鑼灣示威同打人。11767再講唔通去行街咩。7396將電話解鎖密碼交13153用作查閲手機。
被告問告咩同認咩,7395答非法集結及傷人。被告再要求打電話,7395叫先認曬罪,話去參加反國安法同傷人,做好手續便走得。13153也講合作啲,唔係好大鑊。
-房內向7395要求搵律師,他說我冇咁嘅權利,加上已經簽署同意不用找律師。7395問「不如我比個劇本或者故事比你,你照住去講,咁樣會唔會好啲?」,此外也查問5月24日被告行蹤,有冇去禮頓道,知唔知邊間係IT,去到有冇堵路及破壞,被告全部答設有。7395拿著一疊相說一定去過搞事,11767補充有哂相影你去過,被告話唔似。7395再說跟住做錄影會面會涉及相片,你只要跟住做圈出嚟。7395從被告口中知沒有用架生打人說一陣兩次錄影會面將分開非集及傷人。34162再入房接著問7395咩環境,知道未得爭小小後再看7395之記事冊,之後對被告說「我再講一次劇本你聽,你一陣錄影跟住講,我同上級講告你輕啲」,34162望住7395之記事冊照說一遍「劇本」,7395稍後說比5分鐘被告考慮,然後再帶去廁所,期間問被告是否有女朋友,有問諗過結婚,被告答有諗住呢2年。7395話如果一陣唔搞事,合作啲,一切唔會太衰,我哋都唔使做咁多嘢,你喺聰明人一陣應該知道要合作,考慮清楚未,被告沒回答。
-約十時許開始錄影前被告説凍想著多件衫,7395說你合作就比件衫你,考慮清楚合作啲未?被告答「哦」。錄影前被告收到早上8點簽名之羈留人士通知書副本,內容沒讀出,吩咐自己睇。記事冊副本PP59也在開機錄影前收到,但記事冊內容指08;51副本已經交被告並非事實,被告指簽名因當時7395遮住內容,只看到收件人簽署。
🧷錄影會面紀錄
同意2次錄影也有招認遊行及打人,因當日很驚,唔合作怕女朋友也會被拘捕,及唔知幾耐才見到家人及會否改控罪。合作啲理解是按警察意思去做不會被打,控罪會輕啲。
🧷住所搜屋
-指睡房搜到證物後沒有警誡,也沒有招認,睡房門是全打開,得7395同自己,搜屋過程十分鐘多少少完成
🔹盤問
-住所樓下拘捕後,只得7395在車上表露身份說出警員編號及名字,到黃大仙警署聴到7395叫其他人才知幾時位警員編號,34162也要求其他人對時間做紀錄時叫名字及編號才知其他警員身份。
-回答沙展34162要求跟劇本內容是「2020年5月24日約一時到達銅鑼灣,準備參加一個同反國安法有關遊行,上網看到資料知道有這個遊行,但不知警方沒有批準。到達銅鑼灣後見到超過200人聚集,出於好奇見到人行便跟住一齊行,去到禮頓道IT時見到其他人堵路及破壞,自己冇參與只企附近行人路目睹事件發生,之後跟住一班人在禮頓道一帶四圍兜,因環境開始混亂,不知走去邊所以跟住其他人冇離開現場。至於傷人係跟人行嘅途中有一位男士上前辱駡我,因此好嬲,那位男士再鬧埋身邊一齊行黑衣人,其他人起哄圉住打該男子,你嬲見人打便跟住打,但只係踢幾腳打咗幾拳,冇用硬物打,你錄影時照呢個劇本答7395,7395會出示相冊,你圈出似你果個,可以圈啲唔圈啲」。
-控方指反對理由書沒有提及叫圈出似你果個及可以圈啲唔圈啲,被告同意,因庭上讀出反對理由時不知可改,而週末同律師開會也沒有提出因要組織所以冇要求加埋落反對理由內容,控方指今日自己庭上講出因早前審訊看過片段主問才加插情節到「劇本」,被告不同意
-被告被問錄影前有冇看過本案片段,回答前往黃大仙警署時在車內13153有用手機播放高空片段一段,是庭上播放過,同意是市民拍攝保良局外那段。主控再指會面紀錄文字騰本被告錄影答到受害人衣服非黑色及該人逃到安全島但劇本沒説,被告説因看過警察車上提供片段及從新聞或網上看過事件知,同意自己主問時沒提過。主控再問為何知受害人逃往大球埸方向,被告指從網上新聞片段知,被告不同意上述3項為虛構。

1640 今日完,被告盤問未完成

案件管理
控方盤問被告估計仍需半天。辯方指另一證人(女朋友)主問約半小時。

案件明天09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