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4/25]

A1:歐陽(25) / A2:翟(28)
A3:湛(19) / A4:陳(18)
A5:陳(21) / A6:鄭(25)
A7:莊(28) / A8:周(19)
A9:周(19) / A10:簡(24)
A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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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律師甫開開始補充陳詞時,林官指出若干書面陳詞上有提及控方不曾以來的證供,指示雙方著手修正陳詞-

控方代表 #蕭啟業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陳詞

A1法律代表 #姚大華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陳詞中指出本案有五項次議題:
1:辯方同意案發的時候有暴動
2:PW分析,簡言而之辯方接受PW的證言。不過此情況下,希望法庭考慮當時警方並沒有完全封鎖現場,彌敦道防線以北、碧街防線以西在2300或之前的時候沒有封鎖,警方推進之後就有封鎖了。

所以A1當時有機會、方法可以進入碧街以北的位置。A1的證言中提及現場狀況跟PW描述的過程是一樣的。
3:A1被捕時的衣著和腰包裡的物品其實十分普通,甚至稱得上是街坊裝。他當時身穿Tshirt短褲、沒有任何頭部裝備或保護鏡等等,衣著顏色也很普通、並非全黑。去到審訊的中段,控方指證A1的腰包內有幾支疑似生理鹽水的塑膠物體,而當時法庭裁定不需要檢視相關物體、不會給予任何比重。因此A1沒有管有任何與暴動有關的物品。

🌟林官關注辯方說法應為「沒有證據顯示A1管有物品」而非「A1沒有管有任何物品」。林官比喻如有一人身上搜獲一張疑似美金的紙張,即便法庭裁定不考慮該紙張實為何物,辯方亦不可說「該人身上沒有任何金錢」,只可以說「沒有證據顯示該人身上有金錢」。

總之就著A1的衣著、被搜出的東西,控方沒有證據推論當時A1在現場有參與暴動。
4:根據一些影片截圖的分析,截圖顯示當時警方推進之前現場有很多看似跟暴動無關的人士在該區出現。當然希望法庭考慮A1的行車記錄儀呈堂了。
5:希望法庭接納A1的證供,跟PW供詞吻合。

如果控方能夠證明一個人到場就是為了支持示威者,即使他沒有做什麼、說什麼,只是默站,那麼這個人都是暴動的一份子。

A2法律代表 #嚴康焯大律師 陳詞

控方針對A2的案情的最大缺陷就是欠缺A2在何時何地被捕的證據。

辯方指證辯方認為即使本案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暴動邊界,不代表沒有邊界,例如某一個人很多頭髮拔了一條,該人不會沒有頭髮,但是必然就是把很多就會禿頭了,這正是一個邏輯上證明了的思想的謬誤。

3:被告為何身在現場

辯方認為法庭要考慮的就是被告的居住地。當然,如果本案沒有這方面的證據,那麼法庭便不用考慮。

例如一些爆竊入屋犯法案件,涉及一個位處郊區的獨立屋,那麼有個疑犯在獨立屋附近被拘捕,法庭一定會考慮該人有沒有如錘仔等裝備、裝有失物的大袋等物品,但如果該人有,但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否住在附近、然而附近是一個荒野來的,而他被拘捕的時間為深宵時分,相信那個時候法庭推論唯一合理是會成立的。可是,司法認知必然知道旺角是一個很繁盛的地區,人口最稠密的地方,那麼是不是說案發時22:30時現時就應該沒有其他人、除非是去參與暴動的人呢?辯方認為以旺角的特性,如四通八達和有很多不同性質的樓宇,在這個情況下如果控方邀請法庭推論的話是不安全的。

控方是邀請法庭憑藉人事登記資料接納A2不是住在該區,因此就沒有理由出現案發現場。辯方認為這個推論很危險,因為這樣的話就是將舉證的責任推卸到被告身上。

此外,例如有人在街上打架的話,旁邊有人看,那麼旁觀者又是不是支持他們打架呢?辯方認為不可以這樣說。更重要的是本案連A2何時何地被捕,及裝備等的證據也是缺乏的。


A3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陳詞

首先第一點,關於究竟當日是誰提出送友人回家,複查紀錄是A3提出的、盤問之下A3確認是自己提出送她回家的。

控方也提到盤問A3到廣華醫院外面時,他A3究竟看到、聽到及聞到什麼,但當時A3說得很清楚「沒有」,是後來去到窩打老道及碧街交界才聞到。

🌟林官:要是被告知道該集結的性質也選擇前往現場的話,我們假設這些要求(證明意圖+實則行為)也達到了,只是被告選擇以什麼都不做的方式去表達支持、鼓勵,他認為自己到場站在現場也是一種支持,這個是否已經符合「參與」定義?

如果控方證明得到這個人的意圖真的是到場參與,罪名自然可以成立。

🌟林官:一個人如果有這個意圖,前往現場是否已經達到有意圖、行為的要求呢?例如有一個人參與婚禮、他進去的話什麼都不做:不拍照、不打麻雀,那是不是參與婚禮?

是的。

再者,控方證明不了任何一個被告被截停前身處哪裡,根本無法指證他們曾經參與現場的暴動。


A4法律代表陳詞

終審法院案例FACC6/2021第八十二段(註1)指出單純身處現場不足以構成「參與」。

🌟林官:你如何解讀FACC6/2021的判詞?是身處現場之餘必須要有說話、舉標示等元素方符合舉證要求,還是可以考慮該些因素而已?是否必定要有一些看得到的行為方能滿足被告曾做出實際行為支持示威者的要求?

辯方的理解是一定要有一些看得見的行為,然而當事人他要知道現場有暴動並選擇留下來,這個就是一個activity(行為)。

A5、A1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看過證據之後,相信法庭跟控方都會接受案發地區當時是有途人出現,現在首要考慮就是被告當時是途人還是參與者。控方所呈交的證據牽涉時段其實只有拘捕之後(A5除外),但是集中討論A5和A11,A5拍到在地鐵站上蓋被截停拘捕,A11就沒有實際證據。控方針對A5也沒有裝備的指控。A11是背囊裡面有外套,當時身穿黑色衣服,也沒有證據說明A11在那個地方被拘捕,他雖然沒有作供,但是傳召了辯方證人,當日是收到通知要上班的。雖然A11的辯方證人有不完美的地方,但是不完美的地方原自他實話實說、他沒有證人供詞不是警察,有出入是很正常的。

控方的論據就是說如果A11不是住那區,那麼而在案發現場被拘捕,就是從其他區域前往那邊參與暴動這個論據本身是有問題的。首先,一個人會出現在不是自己住的地方有很多原因,控方以來的其中一個是已經有報導案發地點有事發生或者有交通問題,所以不是住哪裡的人不應該出現,出現的就是參與者。這個是一個偽命題,其實很多片段裡面有很多看似是途人的人,這個情況下如果我們現在審訊的話就算是看似不是示威者的人應該脫罪。法庭要考慮證供的話,片段看上去有存在著不是示威者的話,法庭就應該考慮面前的證據A5、A11是屬於示威者還是看似不是示威者呢?

官:問題就是如何才可以分辨何為示威者或者是看似不是示威者呢?

所以要個別考慮被告有什麼證據。正正就是閣下提出如果就是有照片提出有人有哪些衣著的話,他是否就是示威者呢?只有這些照片如何證明他就是示威者?當然如果那個人被截查的時候有很充足的裝備、身上如果有很強烈的汽油彈氣味等等的話,就是很強烈顯示他有很激烈的衝突。審訊的時候,片段和警員的證供,如果是跟警方有衝突的激烈示威者的話是被催淚彈遮蓋了在片段裡面。但是,兩位被告沒有證據說他們身上有這些氣味。其實一個人不是住油尖旺而出現,在幾年前的話大家會覺得沒問題,當然控方以來指網上有資料說不要前往哪裡。但是人是有好奇的,特地是去觀望也不足為奇。法庭表示不要猜想沒有證據的東西。但如果那個人身上有裝備有氣味等等的話當然可以裁定成立,但是現在被告沒有。法庭要考慮的終審法院強調出現在現場本身並不犯法(見FACC6/2021第78段)。

官:如果有意參與支持鼓勵的話這樣是否參與?

當然。閣下剛剛的例子是參與的,但是有沒有證據?如果有人出席婚禮是不是真的因為他鼓勵婚禮繼續進行?他也可以是破壞啊?

官:「當然可以,你怎麼知道這些驀然到場跟示威者保持距離的人必然是參與者?去的話其實絕對可以支持示威者或者是支持警方的行動,甚至可能出現現場就是指責示威者,meie presence唔係犯法,當然如果好遠距離被拘捕之後有招認的話是符合啦,但是在什麼都沒有的情況下如何證明?」

A6法律代表 陳詞 📝

A7法律代表 #黃錦絹大律師 陳詞 📝

A8法律代表 陳詞 📝

A9法律代表 陳詞 📝

A10法律代表 #徐國基大律師 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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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7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