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4/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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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11 警員7395 梁海濤(音) 繼續作供
-拘捕警員

🔶️辯方盤問(續)

🔗灣仔警察總部
警員在灣仔警察總部毒品調查科17433室為被告錄取口供,時間為1010。

以下為辯方律師向證人指出的辯方案情:

錄口供時,坐在證人旁邊的警員13767拍枱責罵被告,指他非常不合作,被告詢問警員檢控他什麼罪?警員答「非法集結」和「傷人」。 證人續說如果被告合作D,佢會試下同阿sir講告佢輕D罪,之後被告交出電話並告知警員17767其電話密碼。被告再次要求致電家人,警員回話說「嗱嗱聲認咗佢」,攪掂D嘢就畀被告打電話;被告再次要求要律師陪同落口供但被拒。

警員問被告知唔知IT店舖?該店舖被整到爛晒,問被告有冇份整爛?警員之後調大冷氣,被告說凍要求調細冷氣温度,證人說如果被告承認,熄晒冷氣都得,叫被告照著劇本認:參加遊行,行到IT見到爛晒又唔知去邊就企在那邊;以上是沙展34162講的。

之後證人帶被告去洗手間,並說:「攪咁多嘢,日日出街攪事好開心嗎?有冇諗過同女友結婚?」被告答有。證人說一陣會開兩次機,第一次是有關非法集結的錄影,第二次是有關傷人控罪的錄影。跟住帶著被告人進行二次會面記錄。

辯方指出在住宅搜出的物品的時候,在警誡下被告冇講過任何嘢,亦沒有作出過任何招認,是作供警員講大話。

證人否認所有以上辯方指出的案情。

🔷️控方覆問

證人覆述當天就傷人罪警誡被告的警誡詞。

1522 證人作供完畢

1535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