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20200630柴灣 #審訊 [1/11]

A1: 唐(31)
A2: 譽(24)
A3: 鄭(23) 尚有 #1112中環 案件排期至2023年中開審
A4: * (1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4)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法庭存檔】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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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8 開庭

D4代表指0915收到被告通知早上乘巴士在中環遇上嚴重塞車,至開庭仍在車上停留移動緩慢,將在最近站下車轉乘地鐵/的士前來並向法庭致歉。

鄧官明白D3及D4去年與控方達成協議,控方將兩人暴動控罪改為 非法集結罪,D3及D4會承認非法集結控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D2 亦在較後時間協商後及控方同意將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罪,同意承認非法集結及傷人罪,而攻擊性武器罪將存檔法庭。3人代表律師指理解正確。

餘下D1代表指被告將不認罪,鄧官問代表有沒有像其他被告般同控方商討?代表指沒有,而控方則在庭上表示對D1如打算像其他被告協商需向律政司討論,但對結果是樂觀。

0955 法庭休庭讓D1代表索取指示及等待D4前來。D4在大約1013到達法庭

1028再開庭,各人正式答辯

📌答辯
D1 否認控罪 (2)及(3)
D2 承認控罪 (1)及(3)‼️控罪(4)存檔
D3 承認控罪(1)及(3)‼️
D4 承認控罪(1)及(3)‼️

控方播放數段案情附件片段,CCTV及手機拍攝到禮頓道有人堵路、破壞交通燈、D2,D3及D4襲擊受害人(PW1)情況,D2至D4同意案情,法庭裁定3人所承認之各項控罪罪名成立。

📌D2、D3及D4求情及判刑
D2至D4求情及判刑押後至10月18日 0930,到時看D1之審訊情況再處理,期間3人以原條件擔保

1109 休庭,之後再開始D1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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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開始D1 案件審訊

🔹控方
由於只餘下D1需審訊,相信市民證人只有PW1作供,其他證人如拘捕警員、對比CCTV辨認D1警員需作供,另因口供招認案中案應辯方要求會傳召數名警員,其他證人口供可以65b呈堂,D1之辨認依賴警員及政府化驗人員從CCTV比對上門拘捕找到衣物。原來審期至10月18日,估計將大幅縮減。因仍需時處理承認事實及整理傳召證人安排,希望押後至星期三才開始審訊。

🔸辯方
D1 代表指不爭議當日有暴動發生,被告將爭議身份,D1事後在2020年6月30日被捕,同意案發當日身處銅鑼灣一帶,但沒有參與暴動及傷人,同時爭議口供及錄影會面招認自願性(有在警察記事簿簽名作實)並將以特別事項處理。

1148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 上午0930繼續,D1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