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6/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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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審訊處理A4是否適宜答辯。以下分別為A4代表律師與控方陳詞概要:

辯方提出一些案例,並提出一些需要留意的重點:

-A4有否足夠理解就審訊本質作出抗辯
-基本能力溝通不是適合受審理由
-A4能否明白程序、證據去作出抗辯和指示律師
-政府醫生靠一般印象作出一般評估
-應考慮審訊期間有否出現不適宜審訊情況出現,個別狀況可以較突發,尤其在審訊壓力下
-政府醫生較忙,書面證供薄弱(👩‍⚖️王官指相反政府醫生忙也可以視為有經驗)
-法庭專家常會有不同結論,但不應過份着眼意見本身,其理由也重要
-不同時間做評估可靠性會較準
-其中一名政府醫生不在專業名册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在相對可能性情況下裁定A4不適宜審訊。

控方回應

-外國案例應只供參考
-從審訊過程中看是否適合受審係practical說法
-對於辯方指A4庭上表現令專家有新的評估,但不見辯方有就此發問
-政府醫生專家無案情評估,因為缺乏相關資訊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下星期三)早上10:00續審,屆時將會就A4是否適宜受審作出裁定,當天A5和A6不需出席。之後的星期四/五可予被告作供(如有),視乎有沒有中段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