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4/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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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案件管理
裁判官問大家對已經連續三天開庭至19:00意見,有代表指各律師有疲態及曾放棄上一些法律網上課程,待控方案情完結後,希望辯方案情時不用加開至晚上。裁判官指要看進度,D1及D8同時提出有醫療報告交控方,視乎控方是否傳召醫證人。裁判官希望9月29日或前完成控方案情並預留加開11月14日至16日作審訊。

📌PW20 辨認被告警員馮子洋(音)作供 片段辨認工作

D2代表盤問
同意口供除個別被告辨認工序有快播、慢播及重復看。口供亦提及大環境,是在參考有線電視,Now TV , 康怡廣場cam 8, cam 18, 太古站6個cctv、太古站C出口至康怡南廣場cctv 而作出的,睇畢各CCTV及公開視頻得出有時差及再親身實地視察。
行過太古地鐵站及康怡南廣場找出CCTV位置。沒印象視察用多少時間,同意記事冊沒紀錄辨認工序,同意自己沒專業訓練作衣著比對辨認。
D3代表
-同意只憑2相冊及片段辯認比對,上司在工作前有做 briefing, 沒有指出個別被告,工序純靠警員本人比對,沒有其他客觀條件比對。
-因工作關係,從片段辨認疑人是間中會做,應該不少過一百次,就辨認有出庭作過供
-同意辨認片段以倒序方式,即先看Now TV 及 icable, 倒序再看太古地鐵站C出口CCTV 。同意口供只提到3月7日開始辨認工作,沒有之後到3月21日紀錄
D4代表
-同意案發時沒在場,沒參與拘捕,對各被告沒有認知
-不同意假設8位被告一定在場
-同意只獲得太古站C出口CCTV,沒有其他出口片段只憑數段上司給予6組29段片段及相片辨認,其辨認機礎同意可能不準確
D5代表
-只實地去過現場一次,忘記日子,停留多久及當時人流是多少
-同意自己用一分鐘由月台上C出口但會因人流有影響不準確
D8及D9沒有盤問

覆問
-由月台上C出口有2目的,一是找CCTV鏡頭,二是計算月台上到康怡南廣場時間作推算各人路徑。
-沒有衣著辨認訓練,但同意日常工作需不時需用衣著辨認身份而累績一定經驗
-解釋主問說辨認準確是真誠相信工序正確,盤問答辨認時基礎可能不準確是因只憑6組29條片段冇可能百份百肯定被告身份
-估計由月台上C出口如人流多會有一分鐘誤差

⭕️特別事項
法庭需考慮 證人是否有特別知識special knowledge以專家身份辨認證供之呈堂性

🔹控方口頭陳詞引用林子健 案例(HCMA179/2019) 重覆多段判詞指PW20同被告不相識,以觀看影片,影像、相片比對特徵,其身份辨認知識是陪審員沒有,其口供可接受呈堂。

🔸辯方
D2 代表質疑PW20有冇特別知識是基於長時間分析,訓練,有否基於被告特徵,案例證人花了1500小時及有同被告相處8小時。本案證人只花了至少30-40小時辨認8人,工序包括快、慢速、重播,再加文字敍述,又要寫口供,睇片段時間其實不多又沒有作詳細紀錄。加上從來沒接觸各被告,證物等,除實地考察外沒有比法庭有優勢作辨認,盤問及覆問下也承認憑片辨認可能有偏差
D3代表指證人作供也承認對D3辨認困難,只憑同行女子對比,但該女子不是案中被告,故證人沒有就D3特徵作辨認
D4代表指PW20作供提及不少過一百次影片辨認,但沒有資料花多少時間,甚至盤問及覆問也指憑片段不可能百份百肯定身份,本案同林子健案證人用了4個月觀看一位上訴人片段有很大分別
D5代表補充 證人作供提及認出D5及D8,其實PW20對兩人特徵沒有認知,再者證人沒有其他太古地鐵站出口,不能排除被告由其他出入口走到行人路而非經C出口。

⏺️D8及D9 律師無盤問。

1707 今日完畢

案件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