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6/35]

上午進度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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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之前審訊內容從缺,請報料補充💫

約10:30,控方覆問上一位證人完畢

📌傳召警員13749作供 (拘捕D7警員)

證人今日為西九交通部意外調查組第2隊。當天註守油麻地軍裝2隊,因當天行動成為西九第2分隊,於警察遊樂會候命。當天2341時身穿軍裝由警車到荔枝角道桂林街,落車後面向桂林街組成防線。由高級督察何子堯,陳子為帶領快速往桂林街推進,左轉基隆街。喺欽洲街,見人群喺欽洲街馬路左轉入基隆街,約20-30人。其後繼續向前推進,喺欽洲街行人路繼續封鎖工作。海港冰廳外見警員15178,18205,15173 已截停3男1女,所以上前幫手。見第7被告冇人看管,他當時身穿深藍圓領短袖衫,淺色波鞋,淺藍色口罩,當時孭黑色背囊。背囊裝着黑色風褸,??(忘記左), 防毒面具,黃黑色C2雷射筆,急救用品等。同被告對話後以非法集結及攻擊性武器為由宣布拘捕。

辯方盤問:
第一眼見被告時被告已被截停。忘記是面向馬路定牆壁,但當時並非行走中,是企定定。沒有叫他行到牆壁。第一眼見他時,他做過乜完全唔知。見到要幫手所以主動上前。並非由其他警員交給他。並不知為何企定定,只知被警員截停,不知為何被截停。當時有3名警員睇住4名人士,不知是誰截停。
睇證物79: 證物袋上字跡是證人的。從證物袋只見一個盒,但見唔到筆。當時是見到盒,而見不到雷射筆。亦冇打開過。辯方澄清此「雷射筆」實為電筒,但基於是警員思疑的雷射筆,故會繼續稱為雷射筆。

證人打開筆後是沒有電的。盒上有英文字,是文件冊149頁相片。盒上寫着「design for first and medicine (propose?)」 證人指如當時已看見盒上字句,都有機會懷疑,因盒未必match返支筆。有於現場檢查身份證及對樣,知他未夠18歲。交給警員8080,為男警員,當時沒有特別提醒,但有連同身分證給他。沒有提醒8080此人未滿18歲,沒有提醒不能與成年人一同處理,沒有提醒需分開處理。辯方指出:證人當時拘捕時只稱因為非法集結,沒說有攻擊性武器。證人不同意。

5-6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西九交通包埋深水埗。守了差不多3年。睇證物P127, 荔枝角度右邊順序為大南街,基隆街,汝洲街,鴨療街,都是較為雜的街。證人指平時d車夜晚可左轉入鴨潦街,但早上唔得。車輛需慢駛。辯方律師提出可以一個人行去鴨潦街馬路,基隆街情況同鴨潦街相似,從交通角度看,果d時候喺馬路行都唔會因為咁被拉。證人沒有反對。

控方覆問:
證人澄清:唔同意可以喺馬路行。

警員作證完畢。

1113 休庭20分鐘。

1142 再開庭

代表第7被告辯方指就住第7被告會面記錄,不爭議可呈堂性,因控方會刪除有關爭議部份;但反對理由仍會呈遞。

-1145 ,第9證人(拘捕第8被告)警員尹家樂作供

今天駐守機場特警組。2019年時駐守尖沙咀特顯隊,當天則派往西九第2分隊。
當天2316時收到何子堯,陳子為督察通知,坐am9942到荔枝角道近桂林街落車。
見到十多名穿深色衫褲人士於上址聚集及叫囂,思疑佢地係較早前攻擊深水埗警署人士。
於是大叫「警察,咪走」講左約1-2次,人群跑去欽洲街基隆街方向。

其後證人拘捕了本案第8被告。
證人指見到被告當時身穿黑衫黑褲,帶藍白色口罩,手持正射出綠色光嘅雷射筆,喺右手。於是叫佢地咪走,佢地立即離開。證人於欽洲街56號鋪外渴停左佢地。雷射筆仍在第8被告右手手上。

睇高登片段:
截圖003759-證人見到自己及被告身影。圖中見到黑衫黑褲背向馬路眼望冰廳為被告8,手持雷射筆。 雷射筆於當天2348證人宣布拘捕時,就用右手在第8被告右手撿取雷射筆,交給處理第8被告警員處理,即Pbc12659。交給他前亦是揸在右手中。證人指當時身上沒有其他雷射筆;當天沒見到有盒,只有雷射筆;交給同潦時亦沒有包裝的。

第8被告代表盤問:
澄清地理環境情況:
文件冊book J 214頁,相片為欽洲街來回行車線,可見綠色天橋由基隆街通往西九龍中心。相中部左邊路口為汝洲街。汝洲街同欽洲街有行人過路線可橫過欽洲街。
215頁:相中為基隆街,直望欽洲街,左邊為海港冰廳。
218頁:角度由基隆街望往欽洲街。海港冰廳在右邊。證人同意由此角度會睇唔到個巴士站。
證人其後指單憑照片角度會睇唔到該巴士站。

證人指如要設立怖防,會是第3橫排第8個,裝備包括:圓盾,長警棍。證人指當時圓盾用左手穿住。右手揸住警棍。為當時緊急落車時裝備。證人指當時由桂林街方向,先組成防線,停一停再推進。

約2341時,收到指示後緊急落車,於荔枝角道桂林街面向桂林街組織防線。喺面向桂林街交界,證人是防線第3排。當時停留不夠1分鐘至約2342時。行動由何及陳帶領。由基隆街快速推進。防線停至桂林街基隆街約1分鐘,即約2343時。入到基隆街,距離人群約10-20米,見10數名穿深色衫褲人士聚集。

證人指自己當時一直拎住圓盾。證人不清楚是否差不多同一時間,有另一隊由另一方向落車。

證人同意人群是停留,冇乜郁動跑開。證人觀察不足10秒,是企喺度停頓約10秒觀察。思疑人群是較早前非集人士,及攻擊深水埗警署人士,所以大叫他們咪走。證人指因驚佢地會走,所以叫咪走,是停喺度嗌。見佢地跑往長沙灣道方向,所以上前追。

本身是佈防中第3排,但小隊落左車得10-20人。要組成防線封鎖成條行,所以要伸展開去,所以所有人都站在最前。先見人群,約10秒觀察後再見到第8被告。

證人指當時見到被告喺馬路上。見到佢企喺人群度約10秒左右。證人見到他時,被告由欽洲街向長沙灣道方向跑走。

證人於圖P127標示第一眼見被告時位置及自己位置。當時與人群距離約10-20米。證人追上去時身邊同事亦有一齊追上。追到56JK位置喝停被告,被告停低。證人上前向他查問。證人指唔近較早前提過的欽洲街巴士站。

證人標示渴停第8被告時自己位置,為56JK位置對出馬路。喺馬路渴停第8被告,停低位置為行人路上。正正是56JK地下。證人有就事件作文字記錄,包括記事冊及書面證人口供。

證人口供提到:見到第8被告時約為10多米,當時寫約20米外… 證人指因當時是估算距離。
證人指拘捕時有講因非法集結及身上藏有攻擊性武器。

證人指喝停被告時講:警察,咪郁。後再上前查問。有問被告手上雷射筆有乜用途。

證人指拘捕是於查問後及發生。亦有表露身份。有叫佢拎身分證核對身份,知道他當時年齡。拘捕後冇講其他說話。並即時撿取了其雷射筆,叫佢畀枝筆自己,但忘記真實句子。警員喺佢手上拎走。拎筆時被告是面向牆,雙手喺牆。

證人當時自己用左手拎圓盾及警棍,用右手撿取雷射筆。過程約2分鐘。其後交給偵輯警員12659。因自己身上沒證物袋/防干擾袋所以直接拎住。同意理論上重要證物需即時放於重要證物袋,但身上沒有,所以自己拎住其後交給證物警員。

證人指該雷射舉於喝停被告時仍開着,但查問時已沒有開着。證人對於雷射筆描述為:約10厘米長,着綠光,(sorry還有一點抄唔切)

1258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