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A1和A5已還押4日;其餘被告已還押18日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簡要: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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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訊:

A3和A9受衛生政策影響,他們在今天不能出庭應訊。考慮所有因素後,姚勳智法官下令判刑繼續進行。

進一步求情:

本文不會詳述被告們的背景和進一步求情。簡單而言,所有被告都是年青人,他們均具良好品格,亦有親友/師長/上司的美譽和支持。此外,有部分被告亦對自己犯案感後悔,但與此同時,他們亦以正面態度面對往後的人生。還有,被告們在暴動的角色輕微,亦沒有帶有攻擊性物品等。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此外,即使DCCC969/2020案和本案背景相似,法庭指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故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事實上,從被告的角色和案發時的環境而言,本案與DCCC969/2020案確有不同處。

從本案而言,本案暴動發生在星期日約16:00時,約500名示威者的目標是政府總部,他們阻塞道路、投擲物件和汽油彈,這使水馬被縱火和破壞,亦影響道路使用者,亦隨時帶來更嚴重的後果和人命傷亡。這事使社群關係帶來負面影響,不少的財物損失,和一個不算高的維修費。從整體來看,本案暴動的規模大、暴力程度高、歷時約20分鐘(因警方驅散而中止),不算是長、而被告們的角色是協助者。

從被告而言,案發距今已近3年,被告們過往沒有案底、在審訊時同意不少案情、具有良好背景和悔意、亦沒有案底、以及A4和A8尚是年青。

📌本案判刑:

法庭就A4和A8予以教導所命令,其他被告則予以3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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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姚勳智法官寄語被告們不要放棄,在日後日子好好反省和學習,回報親友的期盼。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7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