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8/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
上午進度:
PW8 警員21146 黎小明(音)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港島機動部隊E4小隊,當日1030起執勤,又係坐警車往西灣河方向時路經康山道東行線時留意到對面行車線有示威者集結。PW8稱警車受到雷射光照射及聽到被物品擊中嘅聲音,其後PW8從通訊機收到收到總督察命令折返太古C出口。
PW8於太古站C出口扶手梯前制服D2,tvb其間曾對D2使用警棍。其後PW8將D2送往北角警署,Pw8於警署從D2中搜出37樣物品。

PW8於now新聞、icable及康怡廣場CCTV片段確認到自己及警員21803押解D2上警車的情況。
PW8再於相冊確認圖中頭盔、眼罩、毛巾,手袖、電筒、手套等物品為當晚於北角警署在D2身上搜出的證物。

劉官質疑控方在D2身份不爭議的情況仍不斷截圖的做法,主控解釋截圖係供法庭及之後會傳召嘅「認人專員」比對其他片段之用。

下午進度:
求補充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