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108黃大仙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吳(29)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審訊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8

裁決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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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陳詞(即吳姓被告)

上訴人已將兩份書面陳詞存檔,上訴主要圍繞著不受爭議的被告傷勢,認為原審裁判官#葉啟亮裁判官 無正確去檢視上訴人傷勢。主要爭議為:控方證人即警方口供的可信性、警員是否正當執行(使用武力過當)及被告行為是否屬自衛。

有關被告傷勢,簡單來說是「周身傷」,包括頭皮血腫、胸口、眼皮、鼻、前臂、臀部有疼痛及瘀傷等。被告曾住院一星期,並不是擦傷類的輕微傷勢。醫療報告上寫「multiple injuries and assault」,黎婉姫法官指醫生不在現場,實際上未能說出被告因受襲或自衛而受傷。辯方同意並指邀請法官主要考慮傷勢。

📌主審裁判官並無考慮上訴人傷勢以證警員證供的可信性

在第一名傳召的控方證人 警員19037周展翔(音)主問證供中,他指追到被告從後用手箍住其腰部控制他,被告反抗,因周警員在被告後面,被告右手肘鋤警察右邊面。被告一直左搖右擺,因此周警察以相應武力,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骨。隨即有隊員支援一齊控制被告,使他面向地下、趴在地上。周警員見到被告用某一隻腳踢向其右膝,他立刻警告被告將使用胡椒噴霧,再用胡椒噴霧射向面部,之後被告沒有再踢。

辯方盤問時最重要的事情是,周警員由箍住被告直到制服,只承認曾以警棍打過被告大脾骨,而其他警員有否對被告使用武力,周警員則回答得比較濛糊。周警員指當時專注自己,無留意同袍的行動、「唔得閒分心去注視」。辯方追問下,周警員雖不知道其他警員是否只是徒手控制而無打被告,但同意如果是同袍擊打的較大動作應該會睇到。可是,周警員又重申無留意到,他不能夠確認同袍有否擊打,但相信無。當時情況造成被告明顯傷勢包括手腳及頭皮血腫等,但周警員一直對此表示不知道。

在是次上訴階段,答辯方(檢控方)回應指被告傷勢可能是由爭扎造成。但原審的主問盤問亦有讓周警員及第二位控方傳召的證人警員15564陳永慈(音) 解釋為何被告會全身傷,他們均未曾以「爭扎」來解釋。

被告作供指見到有一群人跑,健碩男人撞到他使跌了眼鏡再在地上尋找眼鏡。找到眼鏡而仍未戴上,右大腿受到重撃,有人扯他背囊,佢想起身但失平衡跌低。之後他右手邊向天側臥在地上被圍打,他微微彎曲身體、以手護頭。頭部及手腳被擊打,他感覺有硬物但不知道是什麼,擊打大概一、兩分鐘。他感受到右手有被人捉住,抝其手腕,同時感受到有人捉腳腕想拗腳腕,同時亦有被擊打身體。之後突然感覺到胡椒噴霧被噴向他額頭和面部,即時感到刺熱,眼部失去視力。直到有把聲 「輸咗㗎喇、輸咗㗎喇」先慢慢停止擊打,之後感覺到有人為他上手扣,再好像是上警車。

就被告作供的內容,部分與警員證供相同,包括右手、胡椒噴霧、手扣及警車。雖然被告無真正望到打他的是警員,辯方認為法庭可作推論,在此連續過程,現場只有警員可以對佢做出武力行為。

黎婉姫法官質疑被告若側臥應該能看到是誰擊打他,不至於盲了,非常有可能應該要望到,什麼都看不到是很勉強。辯方補充當時兩個警員穿防暴(即作供警員),但其他警員穿著並無資料,而眼鏡掉下的被告有近六百度近視。

在裁判官理由書,有關辯方批評控方證人的原因,上訴人質疑原審裁判官未能回答。僅因控方證人吻合、互相佐證、清晰無迴避而認為警員誠實可靠,是忽略了一個不受爭議的事實(被告傷勢)。

對於第二位控方傳召的證人 陳警員,辯方指對控方案情無大幫助,因陳警員不能確定他到達時是否已發生周警員稱被告踢腳的情況。裁判官僅指陳警員可能在不同時間到達,而他到達時被告已被制服在地,不知道被告傷勢如何造成。

被告傷勢與其口供吻合,裁判官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是因為一些較旁枝的因素,如有關搜身口供、抝住手都可以抽到手、點解戴手套、點解穿黑衫等,但關鍵時刻發生的事情卻無重視。

在HCMA 251/2020 (陳)拒捕的案例中,上訴庭指辯方原審時無提及傷勢,以此作上訴理由對控方不公;張慧玲法官觀看片段後指陳激烈反抗,陳無作供,認為原審推斷合理。

反之,在此案件沒有案發片段,裁判官無就被告傷勢形成作裁定,控方未曾以爭扎作解釋,辯方認為說被告反抗或爭扎並不穩妥。本案被告有作供,裁判官應可考慮比較被告人作供及事實。


📌周警員就被告踢到其膝頭有先前不一致的描述

辯方指警員作供時一致嘅描述不應該用作判斷警員作供可信性,不應該考慮是否「前言對後語」。因證人在證人枱上不會承認說謊,所以有機會為作供時再加入新的供詞。

裁定陳述書內,裁判官曾問周警員膝跪地上而被告趴下,如何能踢到其膝頭。周警員解釋指曾與醫生表示受傷為大脾連接右膝位置,因此跪地亦能受襲是成立。

在盤問時,周警員才第一次指被告是以右腳向上左右亂踢。辯方質疑他不斷增加內容去完善,周警員同意之前無講。他回想起當時企被告右邊,相信是他踢所以估計是他的右腳。而辯方當時已指佢係即時編造。

周警員醫療報告中指稱的「assault」,同樣地只是警員向醫生的說法。同意上班期間的報告沒有寫被告人哪隻腳令他受傷。

📌被告當時不知道擊打他的是警員,只屬自衛

辯方指即是被告反抗,其實亦可構成自衛,被人從後扯背囊後跌地,然後被擊打才會「左擰右擰」。被告立場是當時不知道襲擊者是警員。

黎婉姫法官指控罪詳情的拒捕包括批手肘及腳踢,而辯方所指有關其他警員來擊打而導致有腳踢的自衛是否並無包括批手肘。而儘管能以此解釋腳踢是自衞,批手肘亦屬拒捕,只是罪責較輕。辯方同意上述解釋不包括批手肘,惟會有其他解說。

現場有人叫囂,周警員從後箍住被告,被告被撞跌。辯方指在情急下被不合理對待,被告有權自衞。當時警方截停被告前,被告在歸家途中,見到有人聚集,但無心參與,而作供無提及有否見到警員。原審時沒有裁定被告是否示威者。


🔹答辯方陳詞(控方)

控方已提交兩份書面陳詞,再就以下議題解釋。

📌被告未能指出及證明是警方擊打而造成傷勢

有關裁判官如何衡量被告傷勢,控方指被告講不到誰令他受傷,連是否在場警員都不能指出。同意黎婉姫法官指上訴人在一段時間都是側臥於地上,而警察穿著防暴裝,應該能認別是否警員。而據周警員作供,當時案發近晚上接近十二時,在黃大仙廟附近光線充足,有街燈、視野清晰。

主審裁判官已分析了四點,包括報告僅稱受傷,而無指出誰使其受傷。而本案爭議不多,第一點便是警察有否使用過度武力,因此裁判官在整體考慮時,不可能會忽略被告傷勢。

辯方向控方證人盤問亦未能確切解釋到如何造成傷勢。當時上訴人激烈反抗,警員是有需要執行職務,不同意為過度武力。如裁判官同意控方證人供詞,控方證據等已能證明傷勢不是由警方造成。認為裁判官已有細心考慮過辯方證人供詞。

📌被告行為不屬自衛

控方指在被抝手或抝腳情況下,被告「抆返自己隻手腳」不構成自衛。被告批手肘和踢腳,而指不知道是警員,但當時全部穿防暴裝,周警員亦有明確表明身份。

周警員供詞指在約60人聚集,思疑是非法集結及使用雷射筆攻擊。於是走上前向人群警告,並嗌「警察、咪走」。他曾指在不同階段亦有作警告,第一次距離十米時向一班人講「警察、咪走」,估計距離10至50米都會聽到。

主問時有提及當被告繼續激烈反抗時有發出警告或表露身分共三次,1. 距離人群十米外 2. 擊打一下被告大腿再講「咪郁,否則會用警棍」 3. 使用胡椒噴霧前。控方指被告起手肘、踢腳及左搖右擺等並不是自衞,只是抗拒警告。


🔸上訴方(被告)回覆

黎婉姫法官詢問辯方傳召被告作供時有無提及聽到警方警告與否。辯方並無直接問此問題,因此不能假設被告有否聽到或警員有否警告。辯方不質疑警方無警告,同時不能排除被告聽不到,現時無關於此議題的指示。惟盤問周警員時曾問他有無作出警告,周回答指以警棍擊打第一下之前並無警告,同意毫無先兆。

黎婉姫法官指要衡量被告指稱「不知道是警員」是否可信,需要知道現場情況,如他見不見到現場有警察、警車(如有),而他知否有機會會是警察。但有關被告有否聽到警告、是否見過警察、有人群聚集情況等問題,原審時似乎無正面觸及。

原審法官以被告衣飾黑色衣物、戴面罩及手套而裁定被告不是路過,黎婉姫法官亦表達對被告衣飾有考慮。上訴方澄清被告當並非佩戴面罩,而是口罩,作供時亦有正當解釋使用口罩及手套的原因。

上訴方重申原審裁判官沒有重視上訴人受傷的證據,認為他以一些旁枝的問題去判斷被告作供不可信並不可取。

黎婉姫法官指考慮爭議前應先考慮是否接納控人口供可信性,不認為原審裁判官思路有誤,這不單是法律原則,而是一般邏輯思維的考慮。

上訴方重申,被告傷勢為不受爭議,認為原審裁判官應先以被告傷勢去考慮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因為如果情況誠如警員作供所說,並不會造成被告「周身傷」。周警員在庭上作供(指曾與醫生表示受傷為大脾連接右膝位置)能解答到為何被告可能踢到正膝頭跪地的警員,但此不能引證周警員在盤問才首稱被告以右腳踢他是正確。



— 1340時完庭

法庭需時考慮,上訴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1430時頒下判詞,被告維持原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