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審訊 [3/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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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1

🔸辯方主問

D1現年23歲、大學畢業,與D3是中學同學,已認識10年。

2019年12月22日,當晚他們本來相約前往一名叫Tony的朋友家中,慶祝Tony生日並會過夜,所以中午D1就相約D3及另一名朋友先去買禮物,晚上再到Tony位於上環的屋企。當日D3已經買到禮物,但D1仍未選擇到禮物。

辯方向法庭呈上從D1電話內提取的WhatsApp群組對話截圖,列為證物D1/D2(1-52)。對話群組內有6人,全部都係中學同學,內容主要係6人討論22號當日聚會,並且在Tony家過夜,以及會在當日交換禮物。D1在對話中提及22號當日會有一個支持維吾爾族集會,而因為Tony當日中午與朋友見面,所以D1提議中午去旺角買禮物,然後去集會,晚上去Tony家。

D1當日帶了衫、毛巾用作過夜後第二日更換。

📌P1承認事實
-防水袋:用作背囊套
-毛巾袋+毛巾:過夜用
-黑色面巾:行山用,因為上到山無咩樹又大風。D1放在背囊沒有用到,由於一直都係用同一個背囊,所以留在背囊裡
(辯方向法庭呈上D1同朋友去太平山行夜山時戴住頭燈用作照明的相片,列作證物D1/D3。)
-生理鹽水(10ml):之前有人派給他,因為有時集會可能有催淚煙,以備不時之需
-白底黑間tee+黑短褲+內褲:過夜替換用
-黑色鴨嘴帽:過夜後第二日無髮型用品gel頭,所以會戴帽
-一張卡片:放在電話同黑色電話殼中間,D1忘記何時有人派給他,自己會keep卡片係因為去集會會面臨被捕風險--即使係和平集會
-D1過往無被拘捕過、無刑事紀錄

辯方律師表示下午會播片。

午休至1430續審

傳召D1

🔸辯方主問(續)

辯方播出四段直播片段,D1皆從片中截圖認出自己。

片段顯示集會分享後,D1與D3坐在講台較前位置。集會散場後,部份人流往旗桿方向,D1當時未清楚旗桿發生何事,亦見不到警察。其後一群記者後同一方向,D1與D2站在人群第二、三排位置。軍裝警制服D3,D1在旁拉走D3;防暴增援,一警長發狂地向人群噴胡椒噴劑。

🔹控方盤問

📌當日行程

控方詢問D1當日與D3相約時間地點,碰面時間及出發至中環時間。D1根據呈堂的WhatsApp對話截圖推斷當日的具體時間。 他原定計劃去旺角買禮物後,便去中環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再去親戚家過節,預計晚上九時去朋友家參加聚會。

📌背囊內物品的爭議

1) 黑色面巾
控方質問被告去朋友家過夜,去旺角前應會執袋及檢查背囊內物品,不會放多餘的物品? D1表示正確描述為「擺入去」,即將過夜的相關衣物放入背囊,自己不會執袋,亦不會檢查背囊。

針對背囊內有一條黑色面巾,控方問是否當日替換衣物? D1否認,稱打開背囊看不到面巾,亦不記得背囊有幾多格。

呈上D1背囊,D1及葉官皆確認背囊內連同暗格共有11格,包括大格內有7格,其中兩格有拉鏈,當中一格拉上拉鏈後便無法看到袋中物品。

D1確認,辯方較早前呈堂他與朋友行山的相片中,他戴著的黑色面巾與本案證物是同一條面巾 。控方質疑面巾通常用完會攞去洗, D1表示自己習慣落山便放入背囊,亦不會洗。

2) 生理鹽水
因當時社會環境,無論行街或者去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警方都有機會放催淚彈,故此D1背囊備有生理鹽水,以防不時之需,並非為了該次集會刻意準備。

📌手機套內的支援卡片

控方呈上從D1手機套檢取的法律及醫療支援卡片,質疑D1去集會前已預計自己有被捕及受傷風險,D1表示只是擔心被捕,因為當時社會狀況及從傳媒得知「就算乜都冇做,都會被捕」,亦唔排除行出街都會被捕,因此保留支援卡片以防萬一。

D1作供未完,明天繼續接受控方盤問,預計盤問方向為當日案發細節。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