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2/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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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之前內容從缺,歡迎補充。

控方將PW2-7的口供以65B形式呈堂為P61-74,內容未有於庭上讀出。

詳情如下:
PW2 的2份口供呈為 P61 及 P62

PW3 警長53734
19年10月23日的口供呈堂為 P63
20年2月3日的口供呈堂為 P64
21年2月5日的口供呈堂為 P65

PW3 警員11539
19年12月23日的口供呈堂為 P66
20年11月26日的口供呈堂為 P67

PW5
? 年12月10日的口供呈堂為P68
(控方表示口供記錄嘅日子係錯嘅)
21年1月12日的口供呈堂為 P69
22年8月11日的口供呈堂為 P70 (用作澄清第一份口供嘅日期)

PW6 警員13830
19年10月23日的口供呈堂為 P71
21年1月14日的口供呈堂為 P72

PW7 警長黃志明(音)
21年4月7日的口供呈堂為 P73
21年5月4日的口供呈堂為 P74

(按:未知PW7是否與早前被控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1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1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及1項欺詐罪的黃警長為同一人?🙄)

控方案情完結,法庭裁定各被告面對的控罪(1) 表證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會作供及1名辯方證人(需於19日才可出庭)
由於辯方明早於區域法院有另一宗案件要處理,本案暫定明日11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