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續審 [17/14] (Part 1)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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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的代表大律師表示,雖然D3因居家隔離致無法出席聆訊,但他已向A3解釋其書面陳詞,故今日可以如常開庭。法庭批准。

結案陳詞部分

控方:

控方大律師指綜合辯方的陳詞,本案的其中一個主要爭議點為:本案涉及一個暴動定多個暴動。控方的立場為一個暴動,雖然人們在現場不一定是參與暴動,但控方有證據顯示被告們有參與暴動,例如拘捕地點等。

📌暴動的流動性:

控方大律師指警方已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呼籲人們不要前往涉案現場,更在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設立防線完全包圍整個理工大學,這部分辯方是不爭議。本案的重點是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由19:00時至23:00時曾用不同渠道呼籲人士離開,否則會被視為參與暴動。控方的立場並非指被告們與理大在2019年11月11日至17日所發生的事相關,而是他們與理大在2019年11月17日後所發生的事相關。黃士翔法官問及控方提及的都是警方的行動,但暴動的定義都要視乎其他因素。控方大律師回應指終審法院指考慮暴動時要顧及其流動性。在本案而言:(1)警方在當時已經包圍整個理大;(2)沒有其他路線可以出入理大;和(3)本案發生的所有事件都在理工大學發生。因此,假設警方封了一條路,控方不會說出現在這條路的人士是參與暴動,而在後面那條路的人士不是參與暴動,因為要視乎整個暴動的流動性,若把一條路分為一個暴動,就會拆得很散,亦反映不到整個暴動的流動性。

📌其他爭議:(針對D2和D4)

D2爭議當時是否有其他人身在科學館。控方指呈堂片段顯示包括被告們的一行人進入科學館後門的閉路電視是一個持續進行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編輯過,辯方亦不爭議其真實性;科學館保安的證供也表示從來沒有其他人士進入過科學館。當然,不爭的是警方最後只帶走包括被告們的17人,本案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們換衣服時的衣著。

D4爭議「豬咀」,控方指有1幅截圖顯示了D4當時衣著。同時間,控方指亦何藉此表達了D4在暴動的參與性。

辯方的陳詞總合:

📌暴動的流動性:

D1大律師指從呈堂片段可見,在2019年11月17日約20:00時,有裝甲車燒毀;在2019年11月18日約02:00時,有水炮車出現;在同日約05:00時,理工大學大樓有事發生;在同日約08:00時,出現本案牽涉的科學館一事。辯方指剛才提及的事情間所有都有一段時間間距。再者,警方的行動都有曾停頓過。因此,辯方認為當在單一的事件結束後,暴動的流動性已中斷,並非控方所稱的一整個暴動。

黃士翔法官問及有被告的證供提及到理工大學的物資補給站及醫護,這些是否與暴動相關。D1大律師回應指這要考慮暴動發生時的情況。假設有暴動發生,最重要的是考慮兩個暴動間的中間時間和持續性,不是考慮有多少人加入。在本案而言,由於警方曾有時間是休息,所以辯方認為是次事件並非一整個暴動;D2大律師則舉了1個例子,若暴動在彌敦道發生,而汽油彈存放在一棟大樓的某一層,那是否整棟大樓的人士都參與暴動。黃士翔法官指自己的問題是指物資補給站是否一個判斷暴動的因素。D2大律師不同意,但若果物資補給站那裡會提供武器便同意。這是因為當時物資補給站有提供食物和急救物品,受惠者有記者和急救人士等不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他們可能只是需要食物或受到催淚煙後需要物資救助。因此辯方認為物資補給站不是暴動的因素;D3大律師則認為物資補給站不一定是支持暴動(不過當然有這可能,如提供衣服)。因為理大被封鎖,有人因不能離開和受催淚煙影響而需要物資或食物,這是否代表他們就是參與了不同地方的暴動,從而串連為一個暴動?辯方的立場是不能的;D4大律師指物資補給站內有很多性質不同的物資,供給的對象也不同。事實上,當時有不同人士身在理大,本案不能排除其中一些可能,例如D4被困校園故需要食物,或是一些記者也需要一些物資。故此,辯方的立場是物資補給站不能與暴動串連在一起;D6大律師則指即使物資補給站可能是供應物資予參與暴動的人士,但由於控方表示理大有多個暴動發生,辯方的立場是控方是需要證明物資補給站有提供物資予參與多個暴動的人士,再證明這是一整個暴動。

D2大律師指法庭在考慮暴動時要顧及到地理位置,例如暴動是在何時何地發生。在當時,理工大學外圍及部分建築物是多層;即使理工大學外圍正發生暴動,那是否整個理工大學也屬於暴動?例如幾層的大樓範圍。在本案,D2當時是躲藏在地下;D3大律師則指根據終審法院的案例,暴動的流動性是應該跟隨人群,不是跟隨地點。辯方同意若有3人出現在一個地方,暴動是存在的。在本案,辯方認為因為理大被封鎖,環境上不能代表理大內的人是參與暴動。即使他們後來逃跑也好,除非控方有足夠的證據指他們曾參與暴動,否則包括D3的他們不是參與暴動;D4大律師認為雖然呈堂片段中可看到一些實際的行為,例如堵路和拋擲磚頭等,但理大的範圍大,本案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整個理大都有暴動發生?辯方的立場是要考慮整個地理環境,情況,概括性,且要分開時間和地點。

關於警方呼籲,D2大律師指新聞公告在2019年11月17日才出現呼籲人們不要出現在暴動現場和進入理工大學的新聞。再者,當時政府司長只是表示會保障市民出外的權利,事實上亦有些市民自發出外清理路障,D2在作供時亦同意看到這情況;D3大律師則指本案並不知道理大內的人會否知道這些警方呼籲。即使他們收到呼籲,他們亦是否能安全離開?因此D3大律師希望法庭不應只考慮理大外圍的人(控方證人和警員)的證供,即使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亦希望可以客觀考慮理大在2019年11月17日的情況;D4大律師指D4證供指當他與父母商量後是知道安全後才進入理工大學。控方表示父母及D4應該會提前知道警方呼籲。辯方的立場是不一定,因為不一定每個市民和理大內的人都必然知道和收到警方呼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