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9/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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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辯方指D9的會面紀錄,在警方的打嚇氹下作出,爭議其自願性。


👉控:其實香港係有渠道去投訴警察
控方指D9大學year 3,有相當學識,亦從網上媒體得知有緘默權。故控方合理地作出揣測,被告其實知道可以投訴警員的不當行為,亦可以求醫,但被告無這樣做。

此外,控方質疑被D9一方面聲稱被警員朝腹部打三拳,相當痛;另一方面又可以忍痛完成整份會面紀錄,事後亦無跟進、無求醫、無作出任何投訴,又稱「唔知道可以去邊到投訴」「唔知可以投訴」,其實香港係有渠道去投訴警察的。

👉被告無投訴亦不代表甚麼
馮大律師回應,如果無投訴就係被告錯被告講大話,反問「咁如果被告有投訴係咪就一定係真呢?」當日被告獲釋後警方沒有無檢控決定,警員沒有使用武器,拳擊腹部無表面傷痕,即使有,可能一天兩天已經消散。至於警員有否作出不當行為,屬於事實爭拗,交由法庭裁定。部份會面紀錄只有警員的簽名,而被告無簽名,對被告的批評沒有客觀證據支持。

👉辯:警方有必要這樣扣押嗎?
當日D9被警方在露天停車場扣押6小時,由11點至5點,馮大律師質疑警署有房間可容納被捕人士,而且「當時未有疫情㗎無限聚問題㗎」,警方對被告構成不必要的困擾,出現逼迫的情況。

即使法庭裁定D9會面紀錄自願,亦不應接納被告語焉不詳的招認(好似係被告招認手套用嚟清路障,到底清警方路障抑或是清示威者的路障?)


🔴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9的供詞自願作出,可以呈堂,沒有公平性或其他因素令法庭行使酌情權將其剔除。


🔴表證成立
所有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今日休庭讓各被告決定是否上庭作供,星期一09: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