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4/35]

【特別事項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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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開庭

沈大律師代表張專員道歉及申請張專員缺席今天下午的聆訊,由沈大律師代理。因張專員在27庭有另外一個聆訊要出席,張專員此前已向法官申請,只是上午忘記再次提醒法庭。

裁決理由:

8名被告共同面對同一項控罪。
暴動罪: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1、D3及D4否認控罪
控方呈上多條片段,可以見到案發人的情況。D4大律師爭議以上片段納入證物,控方傳召多名證人支持證供的真確性。

本席就爭議呈堂性考慮要點:

(1)並非原片
(2)片段曾被更改/刪改,以及可以被刪改
(3)控方沒有傳召拍片者
(4)政總CCTV鏡頭曾在不明情況下移動過

控方認為片段表面真確,因為片段已拍攝到現場情況,可以證明事情發展經過。張專員引用案例,指出片段是「實質證據」而非「傳聞證供」,因此可被接納為呈堂證供。

就片段呈堂性的考慮:

就政總外的CCTV流暢性及連貫性:
本席認為片段流暢,3小時的片段中,間中沒有錄影,有4秒缺失,在不同時間都有出現這個情況。

但本席認為缺失的時間不長,被拍攝的人物亦沒有移動,與文家健的GoPro片段情況相符。


現場證人警員表示追截D3的片段符合他的記憶,其證供沒有受到任何爭議。
張專員比對爭議片段,找到與沒有爭議片段的相同地方,亦符合控方的對比標記。

其次,片段拍攝到重要關鍵時刻,1648警方從政總暗門衝出。


本席認為4條片段都顯示夏愨道被人群佔據情況,而道路被行人佔據的情況是非常罕有的。

本席見到行人天橋有寫上三個黑色字的直幡,這個直幡支持四段片段為同一地點、同一時空拍攝。

至於GoPro片段,控方並非非法取得。雖沒有傳召拍攝者,但控方可就法庭發出的追緝令及搜查令,申請GoPro片段作證物。本席不同意GoPro片段是非法獲得。

根據最佳證據原則:
沒有傳召拍攝者代表片段可能被非法干擾,即
控方沒有傳召控制政總CCTV的人出庭、控方沒有傳召網絡片段的人、沒有傳召GoPro拍攝者文家健。

控方其他證人只可以說出他們如何處理GoPro的記憶卡及製造副本。

根據案例,沒有傳召拍攝者不代表片段不真確,控方可以提供很多證供證明片段的真確性。

政總CCTV會自動拍攝、停止及儲存,資料不能被刪改及加減。

警員燒錄後把相關片段成4隻光碟交給警方,燒錄期間該系統運作正常。

政總保安主任表示有其他人在他不知情下進入保安室的可能性,而拍攝者是否出庭作供並不干擾片段的呈堂性。政總外有一定的程度保安,本席認為有人進入政總保安室刪減影片是虛幻的疑點。

至於由互聯網下載的影片,本席看不到任何刪減的痕跡,也找不到上載者干擾影片的理由,因此本席認為片段被刪減或更改是虛幻的疑點。

警員PW6在樂禮街拘捕文家健,搜出他身上的GoPro,警員PW6確認自己沒有干擾GoPro內的記憶卡,他亦確認片段顯示他截停文家健。

PW6同意不知道是否有人在他拘捕文家健前干擾記憶卡。PW6-8都沒有非法干擾記憶片的行為。
本席接受他們的說法,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GoPro片段沒有刪減的痕跡,即使文家健不出席證供,也找不到文家健非法干擾片段的理由。D4不爭議的片段與爭議片段GoPro拍攝的影像有吻合之處,因此本席認為沒有人干擾爭議片段。

相關片段只有一小時空洞,本席不認為有人干擾拍攝內容,因此本席認為警方內有人非法干擾證物是虛幻的疑點。

在沒有出現違犯規則的情況下,沒有證據證明若本席接納4段影片成為呈堂證供會對D4造成不公的話,法庭應該基於最佳證據原則接納影片成為呈堂證供。

本席確認爭議片段與本案有關,警方證人從片段認出D1及D3,亦有認出自己,因此可證明片段表面上真確。

以上為本席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的理由。

就D4的裁決,由於D1與D3有下星期未能完成答辯的可能性,所以所有認罪被告的求情及裁決有可能押後,屆時法官會予寄信各辯方法律代表告知新的裁決日期。若果各辯方法律代表未能於該日期出席,可以向法庭提出,法庭將盡力遷就各方時間。

D4大律師確認D4的書面求情會在裁決前三個工作日提交。

D4的求情及判刑押後到8月30日(與此前本案認罪的被告同一日期,此為暫訂日子)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一)1100續審,D1及D3以原有條件保釋。

[1532]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