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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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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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羅(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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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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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杜(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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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鄧(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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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彭(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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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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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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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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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其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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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全部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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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預計需要傳召10名控方證人,辯方另會用交替程序處理D9關於會面記錄呈堂性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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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時間及地點
在李官提問後,控方確認本案的非法集結時間,由大約08:00至大約08:18 (拘捕時間),控罪地點範圍限於科學館的U形行車道、南洋中心、新文華中心、華懋廣場一帶,並不包括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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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的警誡供詞大綱
D2在警誡下提及看到新聞報道,指警方與示威人士於前一天晚上在尖沙咀發生衝突,他於是從荃灣寓所前往尖沙咀看看實際情況,以平伏心情。戴口罩是因為鼻敏感,當警方問護目鏡時保持緘默。
D3在警誡下,提及在案發時打算入理大尋找其弟弟。當時有一名自稱是屬於「守護孩子」群體的女子,表示想尋親的人可以與她一起集合,與群體一起步行往犯罪範圍。
D6在警誡下提及當時正覓路回家,從凌晨三時起在被捕前在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祈禱哀悼及休息;D8在警誡下提及當時約同學在食早餐,出於好奇等候穿黑色衣服的人
D9被捕時雖有口罩及手套,但警誡下表示自己無辜,沒有與警方對峙,只是去等friend,響應網上召集到理大清理障礙物。
在另一待審案件被告的黑色SONY錄影機內的SD card,發現與本案有關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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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休庭,明天10:00續審。各被告在審訊期間不需前往警署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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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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