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提堂 #0929旺角

D1 朱(30)
D2 黃(30)
D3 廖(18)
D4 劉(18)
D5 陳(20)
D6 岑(25) 🛑因另案已還押2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7608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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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3, 4, 5申請今日無需答辯, 押後至10月3日。 D1需索取醫療報告及未被使用材料。 D3希望索取未被使用材料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D4準備好審訊, 但不反對押後。 D5需索取醫療報告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控方不反對押後。

D1, 4以原有條件擔保。 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3申請可以在8月27日-9月26日離港遭否決,D3需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獲豁免今天去警署報到。

D2就控罪(1)認罪, D6就控罪(3)認罪。

控方案情:
2220近旺角警署門口有一個汽油彈掟出, 警方警告公眾人士散開, 但人群仍然聚集, 並用鐳射光照射警署。 2300有行車道路被縱火, 警方要求示威人士散去但不成功。 2329 PW1作出警告, 指現場有非法集結, 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其後進行掃蕩, D1-D6在掃蕩中被捕。

D2及D6被帶返旺角警署, 於現場沒有警誡。 D2被搜出護目鏡, 口罩, 雨傘, 頸套, 手套, 索帶等。 D6被搜出黑色cap帽, 急救用具及一支鐳射筆。 兩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商罪科警員搜集了一些相關媒體片段, 顯示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的事情。 有片段拍到D2在現場逗留一段時間。 2020年2月7日D6的鐳射筆被送往檢驗, 證實該鐳射筆屬第四級, 任何人士直接暴露於鐳射光束下可以造成視力受損。 所有被告都有被搜索住所, 沒有搜出與案相關物品。

D2及D6同意案情, 罪名成立。 主控指兩人初犯。 D6現時因另一宗案件 ( #0825荃灣 ) 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8月10日會在觀塘法院判刑, 辯方希望此案判刑押後至8月10日後, 供法庭作全盤考慮。 施祖堯希望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會保留求情至索取報告後。 D6現年25歲, 為工程助理, 與家人同住並供養家人, 在現時公司工作了3-4年, 因被捕失去原有晉升機會。

控方就D2案情有一條10分鐘的片段要播放。 辯方指片段沒有特別指稱的行為, 建議可以先看完整條片。 片中見到D2戴著白色口罩, 站在一旁及在附近徘徊, 旁邊有一些示威者使用鐳射筆。 D2今年30歲, 案發時是地盤工人, 現為速遞員, 與家人同住, 為家庭經濟支柱。 D2即時認罪, 有悔意, 呈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指為當時逗留在現場沒有即時離開感到十分內疚, 事發後沒有再接近社會事件現場, 並向受事件影響的人致歉。 D2被捕後失去地盤工作, 擔任速遞員期間有冒著疫情風險, 為衛生防護中心運送防疫物資予確診人士, 現時只希望承擔法律責任後再繼續為防疫工作出一分力。

D2, D6的判刑押後至8月1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兩位被告需還押。 法庭提醒D6代表當日帶同另一案件的基本資料作參考。 D1, 3, 4, 5將於10月3日0930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