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3/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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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開庭

📌PW7 偵緝警員17616 作供

控方主問:
PW7時任港島總區重案組偵緝警員。案發當日下午,被指派至北角警署處理港島區大型活動拘捕行動的相關工作,包括拍攝照片。PW7成功辨認控方證物P5(D5照片)。

D2沒有盤問。

D5盤問:
PW7同意案發當日由於有大量被拘留人士,所以警方於俗稱「大地」設置臨時拘留地點。同事會為各自案件中的被拘留人士順序編碼A1、A2、A3等,亦因此臨時拘留地點現場會有多名A1。D5所屬的案件HKIRN190000455共有22位被捕人士,而所有照片均由PW7拍攝,共有過百張。現場有多於一名警員負責拍攝工作,但拍攝證物則只由PW7負責。

等候拍攝期間,被捕人士與押解警員須排隊等候。而撿取的證物由押解警員手執(並未放入證物袋)。當被捕人士與押解警員在等候期間要去廁所時,押解警員會手執證物與被捕人士一起去廁所。

控方沒有覆問。

📌PW8 偵緝警員13364 作供 (接收處理D5證物)
🔹主問
2019年11月13日下午三時許從PC 6343 接收AP3即D5 身上8件證物及文件:一部黑色iphone P27、一件米色冷衫P26、一綠黑色背囊P24、一 黑色cap帽P22、一對3M橙灰色手套P25、一件黑色tee P20,藍色牛仔褲P21、一對灰色波鞋P23及一張Pol 153。自己有一張手寫證物表(P30)。所有證物放入一大袋用釘書釘封口放在北角警署THA至翌日早上6時再用車運回灣仔警察總部。在THA時有去廁所期間有同事DPC8614協助看管證物,證物沒受過干擾。

11月14日0630將D5證物存放總部堅偉樓臨時證物室並將房上鎖,之後15日上班後再拿出來處理證物包括重新編排證物表及逐件證物加上黃色標籤及將資料入電腦,控方庭上呈上P20 至P27給PW7過目證人確認並指黃色標籤就如作供所説,所有證物有拆開袋核對。

11月29日中午約115 PW8將所有物件交到總部正式證物房。2020年10月5日提取D5所有證物其中五件送交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化驗(cap帽,䃿、鞋、手套、背囊),選取物件是按陶志恆博士化驗師指示作影像對比,五件物品其後在21年8月30日取回同日放回證物房至上庭前取出放自己辦公室櫃桶。

PW8確認19年11月13日收到中區有十多宗堵路報案。

🔸盤問
D5代表
-同意是本案主要證物警員,除本案外有參與其他案件證物,但堅偉樓臨時證物室只放本案相關,一共有22位被告共255件,也同意證物有同類如背囊及衣物。自己紀錄有寫「身」代表是否身上穿著,沒現場見到,資料是由拘捕警員告知。是否穿著是重要因可能有相似放袋內。
-D5(AP3)證物在11月13日1523時由6343交來,1526處理另一人AP1證物,即用3分鐘處理D5證物。證物资料輸入CMIS系統,同隊人員可查看。
-PW8指電腦紀錄P25手套資料D5非身上戴著,代表指為何Pol 155 案件調查報告有寫身穿手套,證人指記得是參考6343口供而紀錄。
🔹覆問
PW8沒認知手套是在D5身上何位置檢取,可能填寫資料漏了「身」字。

1120 休庭後 控方表示由於PW8提及DPC8614(新加證人PW10)自己去廁所時曾協需助看守D5證物,今日會補錄口供明天可出庭作供完成控方案情。

📌PW9陶博士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口供辯方不爭議,庭上讀出2份中文譯本口供(P28a及29a),證人主要負責法證工作,就本案作影像分析法證,影片截圖同被告D5五件衣物特徴對比,結論是兩者特徴吻合,認為證物服飾製品除牛仔褲未能確定外,其他是影像中人物所穿戴。

12:15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7月28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兩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