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20/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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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書面結案陳詞已交到法庭, 法庭已看過, 不需要再重覆內容。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 不再讀出。 對各被告的結案陳詞有以下回應:

D1: 就第3頁14段, 控方希望法庭考慮企圖。 就40-41段, 控方接受A區是否暴動範圍由法庭裁決, 希望法庭關注流動性。 就46段, D1沒有辨認的證據, 但閉路電視有拍攝到多個黑衣人經過。 就51段, 控方接受PW1證供沒有提到檢取冰袖的膠袋, 但PW1提到將所有證物交給PW3, 期間沒有受到干擾。 就52段, 希望法庭留意情景2是一個參與的罪行, 情景3是一個企圖的罪行。

D2及D3: 就15-17段, 暴動最初在1620時開始。 就59段, 辯方說法指有人會旁觀當時熾熱的社會運動以見證歷史時刻, 控方不會接受此說法, 認為違反常理。 就24-25頁, 控方請法庭留意口罩方面, 雖然D3有肺結核病, 但控方認為D3如關注病況, 根本不應該去集結的地方。

D4及D11: 就96段, 控方指出有一些共通的衣裝, 如黑衣, 深色等可以加強法庭的推論。

D5及D6: 就64段, 控方邀請法庭考慮D6有跑, 希望法庭用常理估計時間。

D7: 就28頁, 控方提醒法庭考慮格仔部分, 但留意該部分並不等於MFI1。

D8及D9: 沒有另外觀察。

D10: 就18段, 考慮到匿名警長A1有特別職務, 關於截停D10過程只有口供記錄而沒有記事冊記錄。 就28.5段, D10在證供中出示了很多截圖, 被告表示找回小朋友, 用google map找路走, 曾擺了電話入腰包飲水, 控方在盤問中已以影片證明此陳述並非事實。 就59.5段, 控方留意到D10在證供中沒有交代過換衫要10-15分鐘5個人。 就32頁73段, 控方解釋一般陳詞中提及有一些示威資料發布過, 但沒有指控是D10發布。 就75段, 控方並非指D10在政府總部換衫, 而是時間上在之前。 就34頁81.1段, D10的物品第一件, 辯方證供出現矛盾, D10說peter仔有教如何用頭盔, 但盤問時回答不知道如何用, 說法是否事實存疑。

總結: 請法庭留意第4段提及的案例 SJ v Tong Wai Hung 80段, 和平示威者見到現場變成暴動便應該即時走, 當然不是說留在現場就是參與暴動, 而要從衣著裝備等推論是否有在場鼓勵。

辯方各代表回應控方庭上補充:

D1: 就第3頁14段, 控方根本沒有辦法知道被告何去何從, 不能推論企圖。 就40-41段, 透過閉路電視可見, 在1620至警員出現, A區根本不是暴動。 就46段, 有黑衣黑褲的人經過有關路段, 但在沒有正面證據或專家證人辨認之下, 法庭不應該猜測是否D1。 就51段, PW1的證供沒有提到過冰袖的袋, 而17段有提到閉路電視顯示根本不是PW1拿着那個袋, 盤問時PW1稱不記得有沒有便裝干擾過證物。 就52段, 當日有很多人沒有打算參與暴動, 只是行過, D1可能是其中之一, 警方當日沒有封路, 有很多交通工具可以到達現場。

D2及D3: 沒有爭論。

D4及D11: 沒有爭論, 指出有個較大的typo在76段的截圖。

D5及D6: 99段有一個錯字。 就主控的陳詞32頁44段, 根據終審法院的法律原則, 僅僅在場不構成鼓勵,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沒有任何證據基礎反駁D5及D6只是僅僅在場, 不能以後見之明去推測一個年輕人在現場的想法, 當年的確有很多人出於不同的心態在場見證歷史, 所以終審法院亦保留有無辜第三者的可能性。 D5沒有任何示威者常見裝備, 只是穿著普通黑色衣服, 沒有任何標語。 D6也只是穿著普通黑色衣服, 物品都是保護性質, 沒有任何違法或攻擊性物品。 兩位被告被捕前位置在A點和B點之間, 在警方衝出前該位置也有途人。

D7: 控方提到湯偉雄案80段的開頭, D7的陳詞亦有提到該案例78-80段, 希望法庭考慮在一個和平的示威當中, 有機會有和平的示威者, 旁觀者或路過的人。 當日是由一個和平的遊行示威開始, 控方請法庭看的片段可見, 當日由下午3點開始的和平遊行, 終點不是金鐘, 而是中環, 大部分人都是和平的, 且人數眾多。 控方的立場是和平的示威已演變成暴動, 但辯方請法庭考慮當時交通受阻, 無路可走, 法庭不知道被告當時做了什麼及經歷了什麼, 有一個可能性是他們想走時已無路可退。

D8及D9: 於14段, 辯方已將MFI2的截圖及時間點抽出, 相等於P002b片段, 由政總出面角度較闊的閉路電視拍攝。 在警員衝出前, 控方在陳詞30段指, 1632掛了直幡後, 示威者在B點發動攻擊, 辯方建議法庭翻看MFI2截圖及片段P002b, 可見163732是第一粒石頭扔出去, 當時周圍沒有人有反應, 而攻擊升級得很快, 到164615開始多人扔東西, 旁邊的人才開始有反應及起哄, 到1649警員衝出。 就78段, 本案有很多錄像, 光是新聞媒體已有8個, 警員攝錄已有13個, 網媒有8個, 還有其他網上片段, 看完全部片, 借用D4代表的說法, 大家都變成上帝視角, 完全知道在什麼時間和地點有什麼事情發生, 辯方看完全部片也同意1620發生了暴動, 但兩位被告當時不是上帝視角, 不知道周圍發生什麼事, D8告訴了法庭如何到達那個位置, 而D9在夏愨道, 如果他們知道發生什麼事, 當然會離開, 但他們只有一部電話, 不能同時看到這麼多片段, 只能接收到在地訊息。

D10: 辯方在陳詞中所用字眼只是指D10疑似正在使用手提電話, 因為放大了片段都只能說是疑似, 只是配合D10的說法, 就有機會當時D10的動作是在使用電話。 片段有部分是D10背向鏡頭. 看不到手部動作。 就59.5段, 只是推斷1615-1620左右離開, 沒有直接證供。 32頁73段, 因為控方的字眼指「D8及D10確認發布示威資料」, 所以保護性地解釋D10沒有確認過這件事。 就74段, 沒有任何證供指D10 1600時離開太古廣場。 就75段, 控方的字眼指D10在政府總部之前換衫, 不知道是指時間上或地點上的之前, 所以作出澄清。 就81.3段, V煞面具是否有特別意義, 法庭可以作出裁斷, 而D10在盤問時完全沒有動搖。

主控確認已在附件c第8張示意圖標出各被告在哪裡被制服及各人的路線。

案件押後到8月23日1000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