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9/40] 案件第三組

【上午審訊】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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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匯報雙方同意以截圖冊取代部份證物。

傳召控方證人PW13 警員19212

控方主問
PW13 由17/11/2019當日0800當值到19/11/2019 0200,主要維持漆咸道南防線 。

0330 收到指令有示威者衝擊,落車向金馬倫道跑到27號,後巷比較暗,火光從內掟出,燃燒5-6秒,同隊員入到後巷,入後巷前有見到隊員制服。

PW13由7717接手D12,佢當時服裝係綠色外科口罩,薄膠手套,右邊褲袋搜出藍色打火機 ,iPhone 6,身穿黑色Batman tee,黑褲。0410宣佈以暴動罪拘捕,被告見證下將所有證物放入同一個證物袋,期間被告及證物一直由自己看管。0525上車離開現場往葵涌警署,0545到達,等見值日官,0645由33871接管D12及證物。自己大約1245離開葵涌警署,此前,從旁指導拍攝還原照片,目的係還原被捕時衣著,主問時問到被告是否願意被拍攝,PW13唔記得當時邊個叫被告戴住口罩,以及有無問過被告意願,但其後控方澄清立場不需要問這問題。PW13認識7717 因為同屬深水埗隊伍。

控辯就有關相片的呈堂性爭議,法官請證人離庭避席,希望搞搞還原照片嘅法理問題。

主控引述包括梁天琪案等4個案例,指即使還原照片做法唔理想,但唔係由法庭去定,法庭係考慮照片呈堂關聯性,酌情權以及還原照片並不屬強迫作供。

辯方指PGO內無就拍攝手法有任何指引,不打算索取PGO其他機密或無關本案嘅內容。

目前控辯雙方就還原照片嘅陳述未有共識,辯方希望可作口頭補充。辯方指此議題的情況雖不罕見,但案例上只有一兩宗;李慶年法官謂「我不入地獄 誰入地獄」,所以佢會寫判詞。

-案件管理-

法官表示由於過往未有案例就還原照片有詳細判辭,十分希望就呢個機會寫到,要求控辯雙方做功課參考PGO 保安局指引:
1. 有關相片的可呈堂性,是次議題爭論應為可呈堂性?還是比重問題。
2. 有關相片是否計作警誡供詞
3. 有關相片是否算是案件重組
4. 法庭及控辯應否先讓證人作供再考慮其可呈堂性

法庭指示:
辯方D12大律師於7月18日(下星期一)中午呈交陳詞;
控方於7月20日(下星期三)中午呈交回應陳詞。
期間控辯亦需提交PW1-PW2的證人證供攝要予法庭。

1230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0時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