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審訊 (1/28)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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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開庭

嚴官指原先處理本案裁判官將於稍後審訊同案另一組被告,因會傳召同一班證人及相同證物片段呈堂,為免不公平改由自己替代。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並指早前染疫,今早剛在大欖醫院完成8天隔離可出庭,自己血壓有問題,嚴官批准審訊全程坐下。王婆婆謂今日13號係劉曉波死忌,自己下壓89心跳64,被嚴官提醒不要說與案冇關内容。

答辯:不承認2項控罪

控方今早將修訂案情撮要交法庭及被告,主要增加證人PW12-16及證物,康山廣場改為康怡廣場。控方有16位證人(8位同片段時差有關)沒有警誡供詞,有21段錄影片段呈堂。王婆婆表明不同意片段因發覺很多時差問題質疑準確性,證人好多口供會親自盤問,亦要求控方證明片段來源。三次查問下被告沒有回答有否證人。

裁判官指首先處理21段片段之呈堂性,控方同意先傳召8名相關證人。

📌PW1 潘豔華(音) 地鐵員工
主問
地鐵助理安全主任,負責處理中央閉路電視系統。案發日太古及鰂魚涌站有保存CCTV片段,警方在2019年10月4日上公司取走存入USB手指片段。回答控方紀錄時段證人指每日處理不少片段不記得,需看口供但指當時是根據警方要求時段提供,記憶中有29個鏡頭(鰂魚涌20,太古9),但其中太古E出口一個鏡頭當時黑屏出現‘No Video’(可能受到破壞)。PW1看過供詞回答鰂魚涌站時段由2130 至2230(證人稍後修正為2300),太古站為2200至凌晨,所有片段交警員6665。庭上確認交警方USB手指(P1)
🔸片段資料解讀
控方庭上先播放2片段(QUB1及2)為一號月台車尾及車頭鏡頭2130-2300(證人更正口供紀錄2130-2230是不正確)問到片段左下角為何出現PLAT4,證人指因港島線CCTV為舊系統,左上角及右上角資料才是正確,分別出現鏡頭位置(PLAT1)及時間,畫前下方資訊可以不理。問到可否提供車站平面圖控方回答沒有,會透過8名證人確認位置。被告不滿意指控方準備不足浪費公帑,拖慢進度。法庭指可8名相關證人作供可以依賴書面口供再以口頭補充加快進度,詢問被告3次下沒表示反對。再播放
太古站TAK1,片段只得左上及右上資料,即位置及日期時間,片段底部沒有資訊同鰂魚涌站片段不同。

【1113 】被告投訴進度緩慢後,指改變答辯意向,嚴官不肯定是真心改變意向定抗議審訊進度,建議早休20分鐘讓被告認真考慮

【1137】被告改變意向承認2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
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被告求情:
被告66歲獨居,很早已沒有工作,近年一共有4次案底,本案發生後2019年8月14日返回深圳自置物業時在關口被拘捕,內地部門查問其在港本案示威時情況,其後在深圳拘留所被扣留16日後分別被送到深圳第三看守所逗留30天及在西安扣押4、5日,之後才帶回深圳接受居家監視,前後約十四個月失去自由,最後2020年10月2日才回港。

【1212 】休庭至1230,指示控方嘗試索取被告在大陸被捕詳情,如再需時可能會再在1300 開庭處理證物及判刑。

【1240】同庭需先臨時處理另一案件,待完成再處理本案。

【1303】
控方指可聯絡內地索取資料但要3至4個月亦唔肯定回覆,證物P1交回警方,副本存法庭。被告指不用索取內地報告。

⭕️判刑押後至下午3: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