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7/35]

上午進度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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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為證人相關事宜庭外相議,要押到10:10 開庭。

控方傳召第13證人, 證人為駱女警長12010

控方主問
證人時任西九龍總區重案組 , 2019年8月29日1500 開始當值, 到8月30日 0010 時獲派至增援深水埗警署外的非法集結; 其後 警長34824 安排其負責兩位被捕人, 其中一位為D1, 0100時, 於長沙灣警署,接收由14799 (控方第5證人), 檢取回來的物品, 數量眾多, 包括其裝備及個人物品, 其中有一支銀色鐳射筆, 約9CM, 其中一面有匙扣, 有"DANGER LASER BIOBE, 630-650 nm , output <10mW "字樣, 為控方證物P1; 其後於2019/08/31 0500 時, 把證物由證物櫃拿出, 交予34824;

辯方盤問
質疑同一日的另外一位被捕人(非此案)的證物記錄, 證物的口供要到2019/11/27 才錄取, 質疑案件數量及其口供準確性, 12010回答, 因其於此案前後均沒有處理其他有關鐳射筆的案件, 另外辯方亦質疑以目測及手指粗略估計此鐳射筆長8-9cm 的準確性; 辯方律師亦質疑證物櫃的鎖匙亦有另一警長持有 ;

傳召第14證人 張警長34824

控方主問
亦為西9龍總區重案組, 2019/08/30 0010 時獲派至增援深水埗警署外的非法集結, 並由12010 檢獲D1 的證物,包括一張八達通卡, 而每個大膠袋有放一張黃色A4紙, 並寫上被告人姓名, 其後將證物交予 53555, 沒有被干擾

辯方盤問
律師問及, 警長有否拆開及點算物品, 警長回答有, 而證物口供於2019/11/27 於東九龍警署錄取.

11:10 休庭, 主控在下午有事, 明日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