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5月29日, 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或該些香港司法人員。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及於2022年1月24日,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至7月3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5)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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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辯方申請押後,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今天有保釋申請,獲法庭批准

現金40000
父親人事擔保60000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回鄉卡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宵禁令 0030-0630
不可在任何社交媒體發佈任何言論
不可接受及主持任何訪問

案件押後至8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以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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