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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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繼續由控方盤問。

庭上播放另一段碧街、彌敦道交界口之閉路電視片段,時段為當晚2300-2327。法官特別提醒辯方律師留意,片段涉及D7與D17案情。D7代表解釋日前已有片段截圖;法官澄清片段不涉及D7。

D17稱未能在片段中找到自己。法官表示,若然D17覺得片段太快,可以慢鏡播放,隨後則問:「會唔會係你唔係行呢條路?」控方亦指出,片段中見不到D17,唯一原因是他根本沒有行過這條路;對於D17表示不同意。

控:你隻狗唔係想養一生一世㗎咩?點解會選擇轉養?

控方指D17為人做事個性衝動、不顧後果。辯方反對控方建基養狗行為以確立D17人格的提問。法官回應:「講性格咋喎。Anyway, I am allowing this question.」

D17供稱,自己成長背景充滿動盪,故自比為懂隨機應變的人,不同意自己性格如控方所描述。他解釋,當初收養該狗隻是因為狗隻遭其原主人棄養;原主人與D17為小學同學,D17可憐狗隻面臨流浪,故此選擇領養牠。除照料牠日常外,期間他亦有不斷替其尋找合適的新主人,而臨近2019年尾,D17因無能力飼養狗隻,有向外尋找新主人。(法官:我希望你最後唔係遺棄隻狗啦。D17指最後成功找到新主人,法官安心點頭。)

控方就狗隻年紀提問,辯方反對,稱提問無太大關聯性。法官同意,稱「我由細到大都養狗」,並當場向控方指教關於狗隻牌照、飼養程序等。控方撤回該提問。

就碧街單位租約期滿前的大半個月曾經搬過床至何文田住所,D17指何文田住所的床有木蚤,故以碧街單位之舊床更換,讓自己可在何文田作寢睡,另買一張新床放於碧街單位,讓住在碧街的狗隻可有更多空間活動、休憩。(控方欲就狗隻轉養後情況再作提問,被法官質疑與本案關連,及後撤回提問。)

D17被捕時背包中的護目鏡是從新填地街的五金鋪購買,用作於何文田單位裝修。D17行山通常是行夜山,路線為油麻地搭地鐵到東涌站,再搭巴士直達鳳凰山山腳。(法官表示不明白控方大部分提問之動機,控方未有解釋。)

案發前一天,即11月17晚,D17與一對夫妻友人及另一友人行夜山。夫妻友人曾因D17行夜山時衣著相對單薄、簡單和缺乏行山杖,向他借出黑色頸箍巾;D17被捕時背囊中的衫褲為行山裝束,包括夫妻友人借出的頸箍巾。控方直指D17的行山習慣為謊話,因為他不應在當天衣衫單薄致友人借出衣裝,又質疑他「行一次山就會對腳嘅線條咁好?」

控方播方D17於街頭被捕片段及警署中的照片。控方問D17為何怕凍仍著短褲,D17指腳不怕凍,Core(核心肌群)在上身,故上身暖則全身不凍。(法官指控方與D17的對答不著邊際,擔憂只用作盤問D17也不知要花多少時日。)控方問頸箍證物質地薄,何以保暖,D17指平時及被捕日著樽領、高領衣服,現場穿上該件衣服。法官不同意該為高領上衣。

控方展示D17被捕後物件放在警署地上的證物照片(當中除衣物外,有三個頸箍,兩個尚在膠袋包裝未開封,一個沒有包裝)。控方根據照片上的十數件物件逐一問D17。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