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7/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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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D17指自己在2018年(16歲)搬離與母親同居的何文田公屋,搬往於粉嶺由母親友人提供之村屋,期間撫養一隻寵物狗,母親日常會來往粉嶺住所打點家務。19年5月,D17母親飛往澳洲探望繼父,D17則與兩名室友租下位於碧街的一個單位,用途除租住用外,有飼養寵物的用途。

主控質疑D17年滿18歲(即2019年11月份)申請成年身份證時,表格上的住宅地址是何文田公屋舊居。法官屢次向D17解釋,回答該問題或有機會涉及其他刑事案件,可選擇不回答。D17選擇回答,指該期間的住址為何文田公屋。

控:你同兩個女仔住會唔會尷尬?
控:三個人係咪會成日爭廁所?
控:兩隻貓同兩隻狗於碧街單位相處和平?
控:三個人夾租,你只交三分一租金,另外兩位室友冇意見?

D17曾向法官提出要求飲水,法官批准後提醒D17可按情況申請休息再作供。控方展示D17與寵物合照共6張,法官因D17的情緒不穩而宣布休庭。(再開庭後,辯方律師向法官解釋,D17因寵物已離世故情緒波動。)

D17供稱,他於2019年12月頭因約滿搬離碧街住所,搬回何文田公屋單位。

控:2018年年尾搬入碧街單位,是否知道當時旺角有示威?(辯方律師指出,示威應該從2019年6月才開始。法官問控方:使唔使溫習下時間、地點?)

D17供稱,2019年11月時自己每日都會來往碧街單位及何文田公屋住所。他於11月17日深夜逗留在何文田單位,直至11月18日黃昏。

控:一日一夜沒有見過其寵物犬,是否同意自己是不負責任的狗主?

D17指他於11月18日黃昏必須回到碧街居所照顧狗隻。(法官介入:我都有養狗,狗淨係朝頭早先需要散步。)D17指其母親於澳洲來電,指油尖旺場面混亂,故他回到碧街單位照顧狗隻。(法官先後插話:「你冇即刻去照顧隻狗,你黃昏喺床玩緊手機!」「你個單位喺旺角,低密度、樓層低,點解你同室友出門會開窗?」控方及法官先後針對D17的供詞指他在案發前日在碧街單位沒有關窗的舉動屬有意或無意,於作供有矛盾。

控方引述昨日D17的供詞,他稱由何文田居所步行至碧街單位需時40-45分鐘。D17解釋,自己對出發時間並不明確清楚,法官表示:「唔清楚嘅唔可以當係真話講。」

控方要求D17於電子地圖畫下其於11月18日由何文田居所步行至碧街單位的路線。三個地圖檔案列為D17(7)_MFI_195、196、197。法官與辯方就D17日前供詞及繪製地圖路線有爭辯:法官指,昨日D17繪製地圖時以虛線表示11月18日到達彌敦道、從A2出口經地鐵站走到A1出口之路線;辯方律師則指該圖之紅色路線為預期路線、綠色路線為實際路線,因為油麻地站當時被雜物封阻,而法官曾在辯方主問時插問,說「我冇興趣知你[D17]預期路線係點,我淨係想知你當日實際路線係點。」D17當時的回答為到達彌敦道、從A2出口經地鐵站走到A1出口,即繪製地圖上的紅線,而辯方及後問到油麻地站有否被阻塞,D17答有,辯方沒有再追問路線。法官翻查及宣讀昨日供詞紀錄約8分鐘後,證實辯方律師說法較正確,但仍有不滿,辯方律師回應或於覆問時再問。法官指若辯方不相信法庭書面紀錄,會播放法庭錄音。

控方繼續盤問有關D17路線,D17指他不熟悉地圖方位,有提及曾經斑馬線過馬路,法官、控方追問斑馬線位置是否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抑或細街。控方問D17彌敦道、窩打老道有否封路,即有冇行車,D17表示沒有印象。控方問彌敦道、窩打老道有沒有磚陣、路障,D17指沒有印象。

控方問及D17是否知悉11月期間停課源於示威,D17指只留意是否停課,沒有留意停課之原因。控方再問D17是否知悉自11月11日展開的理大示威,D17回應知悉。

D17知道何文田住所有一綠Van可來往何文田至碧街附近,不知道巴士、紅Van及另一架綠Van同樣可來往何文田至碧街附近。辯方表示,控方應就各公共交通工具常規路線、當日有否封路等資訊進行披露;法官同意。

1300宣布午休,下午繼續向D17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