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3/14]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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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D5

🔹控方盤問(續)

D5離開家時穿灰色短褲、黑色T恤和黑色風褸,第一次去物資站換了綠色衫、黑色長褲,第二次去物資站再換成黑色衫、黑色長褲。他換上了物資站的衣服後不棄置是因為他當時認為衣服不應無故棄置,因衣物可以再用;他留下衣物並非因為衣服屬於其本人。

2200他受到催淚煙影響,眼睛覺得刺痛,其他唔記得。有急救員為他用生理鹽水洗眼,之後他再換上黑衫、黑長褲。他不棄置染上催淚煙的綠色衫是因為他認為可以清洗再重用,不同意控方指稱他沒有必要保留這件衫,亦不同意衫屬於自己。1800-2200他正在做功課,沒有使用電腦睇新聞,只用手機睇IG—睇IG時他無見到警方呼籲離開理大。做功課的地方沒有其他人,當時他沒有詢問其他人如何離開,之後去到體育館才有問人。他有收到消息出面好混亂,覺得同中午觀察時一樣,同時不適宜離開。控方指他當時唔用手機搵其他離開的方法是因為他正在參與暴動;對此D5表示不同意。

2200他去了體育館換衫和沖涼。他有在食堂物資站拿取物資,物資隨便拎不用登記。他不記得物資站仲擺咗咩,不確定在食堂的人是不是示威者,記得當中有黑衣人。他當時沒有想過有免費物資很奇怪。他不同意使用這些物資是因為你有份參與暴動。第二朝0700他瞓著咗,沒有用手機睇新聞,亦沒有留意到警方的呼籲。17日到瞓覺前他有聯絡過家姐,唔確定係幾點聯絡;他沒有聯絡父母,因為當時父毒去了旅行,16日知道他們去旅行,幾點唔確定,唔知父母幾點離開香港,唔記得他們幾號離開香港。他只知道父母返內地,唔清楚他們打算幾時回港,事實上也不清楚他們幾號回港。

他唔確定自己何時聯絡家姐;他們用訊息聯絡,當時家姐叫他再睇情況。他沒有發訊息給父母是因為父母沒有內地電話卡,而且大陸用唔到WhatsApp,所以他沒有想過透過WhatsApp傳訊息讓父母回港後睇,亦沒有想過用SMS,也沒有想過打電話。他不同意控方所指,不聯絡父母是因為不想他們知道自己返咗理大。

(控方取得D5父母出入境紀錄,欲以此資料盤問D5;惟該資料未曾向辯方披露,辯方要求取得D5父母出入境資料,法官同意,休庭給予雙方律師時間。)

根據D5父母出入境紀錄,他們16日0851出境,17日1547及1548入境。D5不同意控方所指,他回理大是因為想瞞住屋企人參與暴動。由於吐露港一直被封,所以他在16日之前沒有返理大,而再之前就尚未開始做這份功課。

他去食堂的路線會經過物資站,第4次經過時有人給他一個袋—他不確定該人是何人及其打扮。他有睇過袋入面有咩—見到袋內有咁多物資時他沒特別感覺,只係拎住,想睇入面有咩,保留是因為覺得對自己有用,可以保護自己。頭盔可以防止頭部受傷,泳鏡及眼罩保護眼睛,面巾、手套及手袖防止皮膚直接接觸催淚煙。他拎以上物資時還未決定要離開理大,去到A core觀察完才決定離開理大,當時約7-8點。

他不同意要睇IG消息,因為自己已身在現場,可以直接觀察。當時他沒有觀察其他出入口。他不同意控方所指,充耳不聞新聞的原因是因為在等待理大入面嘅人指揮再離開理大。他沒有去過Y core;離開體育館後他一直在A core,見到正門著火。前面開始有人落樓梯時,他決定離開理大,當時出面環境好平靜,所以跟住落樓梯。他唔確定落樓梯時的衣著;行出去A core外面的暢運道,他確定已經戴上頭盔。以他當時全身黑色打扮加上防護裝備,他沒有無諗過會被人誤以為係暴徒嘅一份子,因這些只是防護用品。他早前供稱自己手持水樽,但現在唔記得係膠樽抑或玻璃樽。(控方播片,指片中D5手上的樽內有毛巾;D5表示不能確認當時手上物件。控方指D5當時手上的是汽油彈,D5不同意。)

控方引用新聞公告指吐露港公路於1200重開南北行車線,但依然有大量雜物,所以駕駛人士小心。D5不同意吐露港只有一條行車線重開,不同意選擇17日回理大是因為沒有家長監管。
他原本打算行去尖東方向離開理大,因為當時從A core觀察該處是平靜。他不知道大隊之目的地,但當時周圍煙霧彌漫,他又見到有人向右,所以自己也選擇向右避開,遂右轉進入科學館。
雖然要跨越石壆,但D5認為向後行同樣會到催淚彈影響,因為催淚煙係直線,所以向後行仍然是在其嘅直線範圍,不同意控方指向後走就唔會被催淚煙影響。他不同意控方指他右轉是因為要逃走。

D5續供稱,當時好驚,對科學館內自己做的事沒什麼印象,只記得自己換咗衫,因為身上好大陣催淚彈味。當時他沒有觀察其他人嘅情況,亦對其他人丟裝備沒有印象。D5庭上憶述當時「成個人好亂,所以我回憶唔到當時諗緊啲咩。」他不同意丟咗頭盔和手上的樽。

他換了綠色衫而不遮蓋面巾,並不是因為不想被誤以為自己是示威者;這亦不是他丟裝備的原因。他不同意控方所指,他有參與17-18日的暴動,協助並教唆在場人士。

🔸辯方覆問

D5在11月15日沒有去吐露港公路。

-D5作供完畢-
D5大律師申請離開法庭,以向另一法庭解釋今天為何缺席,加上控方需整理文件,休庭10分鐘。

傳召D2

-D2作供未完-

午休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