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王詩麗法官
#1006灣仔 🔥 #判刑

陳 (31) *A8 🛑已還押逾六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26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與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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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6月22日,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承認所有控罪。辯方於當天已完成求情陳詞,案件押後至今天判刑。

控方案情及求情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0735

辯方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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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法庭重覆控方案情,強調被告被拍攝到執起磚頭,並在傘陣前線位置與警方對峙。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這場暴動規模不小,於銅鑼灣鬧市進行了約1小時。暴動有500名示威者,他們漠視警員重覆的警告,不斷破壞社會安寧。示威者在與警方對峙22分鐘內,投擲了8枚汽油彈,在警員推進時再投擲6枚汽油彈。2名記者亦被汽油彈擊中。

本案被告與第二組的被告不同,他有實質及具體的行為,他於前線積極參與暴動。
他親眼目睹現場的情況仍然選擇留在現場參與暴動。

法庭再三強調 #1006灣仔 其他案的判刑對自己的判刑並沒有任何約束力

控罪(1):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57個月),於審期確定後認罪及其背景扣減25%,判處監禁42個月連2星期。
控罪(2):量刑起點為12星期,於審期確定後認罪扣減25%,判處監禁9星期。

總刑期:
控罪(2)中9星期的2星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監禁43個月‼️

由於被告多次違反宵禁令,法庭下令全數保釋金需要被沒收。

[10:29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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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資訊:
#1006灣仔 案
案件第一組:A1-A5 在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席前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蒙面罪則成立。服畢刑期後被律政司上訴不成立的暴動罪。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案件第二組:A1-A11 在 #林偉權法官 席前被裁定暴動罪及蒙面罪皆成立。現正服刑中。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