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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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同意事實(D10)
D10案發時於一音樂公司工作及曾在理工大學攻讀學士學位。

D10 選擇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D10 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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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選擇不作供,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W1 作供

🔸辯方主問
DW1是尖沙咀一間酒吧營運經理。D11從16年起於該酒吧內擔任兼職侍應,一星期上班4天。

19年11月18日,由於酒吧當區受到社會事件影響,公司董事1500時決定當日暫停營業。同日2200時董事再次通知DW1酒吧將於2300時恢復營業,各同事如需乘坐的士上班,可向公司銷相關費用。

酒吧FB交代暫停營業及恢復營業的帖文截圖呈堂為D11/1及D11/2。

DW1於當晚2200~2215時打電話畀全職同事,2315~30時再打電話畀兼職同事,要求同事們2300時上班及告知可以報宵的士錢,不過當時已預計到同事未必可準返到。

DW11當晚回覆「OK, 依家換衫出黎」,DW1於通話間沒聽到槍聲及玻璃落地聲音。

因為call唔到車,而車輪亦未能到達酒吧,DW1及部分同事亦未可於2300時前回到酒吧,DW1 約2330回到酒吧,安頓好酒吧運作後嘗試打電話畀未有上班的D11,但電話唔通。兩日後,D11解釋當晚上班途中被捕。

DW1指酒吧服飾要求是必需黑衫長黑褲,而外套是深色即可。
DW1從D11被捕後拍攝相片中確認其當時衣著乎合公司服飾要求,包括其藍色外套。

🔹控方盤問
控方指自19年6月起,尤其案發前一星期,尖沙咀一帶交通不時會受到社會事件受阻,酒吧應該不是第一次因而停業。
DW1回應社會事件確實有影響當區交通,但影響到停營營業當日係第一次,之前酒吧亦未曾因而縮短過營業時間。

控方指DW1的證人誓章日期為本月21日,問到是否表示D11最近才要求DW1為她作供。
DW1指其實早於19年D11已提及有可能需要DW1為其作證。

控方又質疑辯方未有提供D11當時的更表及出勤記錄。
DW1解釋上年因為疫情關系離職,今年5月才重回公司,回到公司有嘗試尋回當時更表及出勤記錄,但已找不到。
DW1記不起D11當日原本(更表)是否需要上班,當日揾佢返工出於D11住得近。

對於DW1可從電話中判斷D11身處室內控方抱有懷疑,亦從當晚打嘅第一個全職員工起逐一細問。
DW1憶述與D11通話時背景平静,亦有少少迴音,因此估計佢身處室內。至於點解揾佢返工,DW1知道D11住黃大仙區,距離尖沙咀比較近。
DW1指當晚並非每個員工都有聽電話,而打咗6,7名兼職員工中只有3,4人有接聽,DW1記得有聽電話嘅全都都背景平静。

關於恢復營業FB帖文發出時間,DW1盤問間指自已2200後不久看過帖文,看過後才開始聯絡全職員工。及後控方於庭上即時上網找出帖文詳細發出時間,時間顯示為 2019年11月18日 23時56分。
DW1解釋10時多看過的應該是連同帖文文字一同發出的短片。

林官細問下,DW1講出當日發帖的詳細流程。
2200時董事通知DW1酒吧將恢復營業並聯絡負責社交媒體的同事製作短片,再傾打咩內容,最終帖文發出前須經董事覆核後才可發出。
其間DW1於10時多睇過當中短片,但實際發出時間未必係10時多。
DW1於林官追問下回答自已於19日凌晨安頓好酒吧事務後有上網睇過恢復營業嘅帖文。

D11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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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向辯方律師們派發問卷,提示各律師書面陳詞中必需顧及到問卷中列出的各個議題*

*包括證人、證物、暴動時間/範圍、被制伏情況、理大事件是否有關/如何有關、
司法認知/認知到咩情度發生嘅情度/有咩影響、被告衣著、被告人事登記地址、參與/出席、被捕時位置、共同犯罪等…

控辯雙方須於7月27日及8月24日提交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並於22年9月17日(六) 0930 作口頭補充。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