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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於快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𢹂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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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無需答辯,法庭宣讀控罪,被告表示明白。

辯方申請押後至8月11日。

控方亦不反對押後和不反對保釋,提出以現金一千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兩星期報到一次,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更改,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法庭批准,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被告以控方的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