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9/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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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部份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控方表示餘下審期充裕,今日不會傳召證人作供。

新增四證人合共7份供詞,以65B形式呈上, 並由控方在庭上讀出及遞上相關證物:

📌PW39 (時任黃大仙小隊指揮官):
交代案發當日小隊與其他部署安排,在場警區包括PTUE、PTUD、黃大仙、觀塘、秀茂坪、將軍澳。
以及彌敦道雙方對侍情況,其後有99位被捕者人士被羈押於寶寧大廈外的臨時羈留區。

📌PW61 (D9證物警員15133):
第一份於在2019年11月18日晚上錄取的工作供詞。當晚16:39時向D9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及進行錄影會面。並檢取1部黑色apple手機, SIM card,八達通,黑色外套,黑色褲及黑色鞋。
第二份在2021年4月15號錄取的補充供詞,內容包括刪除第一份供詞第十段,新增遞交證物至黃大仙證物室的時間,及為上述證物訂立編號。

📌PW62 (D13證物警員50378):
第一份於2019年12月16日錄取的工作供詞,交代在2019年11月18日23:25時協助調查發生於彌敦道至窩打老道的暴動案件。
在彌敦道525至543寶寧大廈外的臨時羈留區提取被捕人(D13) 進行調查,並在律師在場進行會面紀錄。 其後檢取被告身上衣物,包括白色圓領T恤,黑色運動長褲,黑色波鞋,灰色外套。
另一份補充口供提及交回上述證物至黃大仙警署證物室。交代「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會面紀錄的工作事宜。以及補充證物供詞包括一部白色iphone,八達通,手套。

📌PW64 (D15證物警員12173):
第一份於2019年12月19日的工作供詞交代協助調查發生於同年11月18日一宗暴動案。檢取D15一條黑色Adidas 長褲,紫色Converse鞋,黑色長袖T恤。
第二份於2021年4月26日的工作供詞交代就上述證物訂立編號。

123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